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努力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统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它是统计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和调整统计关系的客观需要。强化依法统计,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必须着力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统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使用现状亟待改善
为促进依法统计,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统计数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明确赋予了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统计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审时度势、大胆灵活地处理问题。但在统计执法实践中,由于统计执法人员难免有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及受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者因为受利益机制的驱动,统计执法主体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及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往往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理结果;更严重的则是执法人员根据受贿钱财、敲诈勒索的不同程度,对相同的事实、情节、后果却采取截然不同的具体措施,明目张胆地滥用自由裁量权,严重亵渎了统计法律法规的尊严,延滞依法统计进程。实践表明,当前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难以遏止,究其因,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有关,亟待认真解决。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统计执法的监督评议力度
统计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的直接行使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得当。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措施,建立
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努力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本文2010-03-10 15:27:20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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