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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工业统计数据优质服务政府决策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0浏览:2139下载174次收藏

    一、充分认识工业交通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行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工业化是重点。党的十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强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降低能源消耗列为了“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可见,切实搞好工业交通能源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现状,对于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工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工业经济工作,有效推进以新型工业化为重点的“三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高速高效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工业企业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把工业交通能源统计工作抓紧做好。

    二、当前工业交通能源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工业交通能源统计调查内容不断扩大,统计指标不断增多,统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市局工交能源统计工作连续五年进入全省前列,得到了省局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不可否认的是,县(市、区)之间、部门之间统计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和个别企业存在统计基础工作较差,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的地方对统计数字的行政干扰过多。随着各级越来越多地重视利用统计手段开展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考核评价,一些地方干扰统计数字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调查上报的统计数字不能达到一个地方定期的发展目标时,就以进一步调查核实再报为由,责令统计人员重新核实修正。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现行统计部门抗干扰的能力较弱,以致有的地方有关经济统计数字出现高估上报的现象,造成上报的数字与实际情况很不相符。

    2、有的企业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低。企业对政府统计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具有法定的回答义务。《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资料,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有的企业和单位对统计工作的配合程度不是十分理想,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是置之不理,就是应付了事,拒报、瞒报、乱报统计数字的现象时有发生。前年经济普查宣传力度之大,史无前例,但仍有少数单位因拒报而受到统计执法曝光,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少企业和单位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按需报数”,或者按照行政长官和主管部门的意图报数;有的为争取投资、申请贷款、评优争先、提升形象,虚报产值、产量、投资、效益等统计数据;有的为逃避税赋,少交社会保险金,又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等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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