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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搞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0浏览:3017下载165次收藏

    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是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县级政府统计机关能否依法治理统计工作环境,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之后,给统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多种所有制日益迅猛发展的当今,给统计调查方法、资料来源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各种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也越来越集中地反映到统计工作中来,严重干扰了统计数据质量,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对统计工作不重视、不配合,随之而来的是干扰统计数字。随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的深入,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统计数据质量的高度关注,给统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打造统计品牌,净化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诚信度,本文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当前统计执法工作现状
  
    (一)《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统计部门执法面临有法不能“依”的现象。与其它行政法的可操作性、有硬度、有力度相比,统计法似乎显得面窄、度低、力软。本身存在的操作性不强,适用面不到位和处罚手段被动等问题,使统计执法部门在实际运作中大打折扣。一方面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事业组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而对行政单位和乡镇的统计违法行为都没有明确具体的约束制裁措施,往往只能限于使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这样的“软”办法,而事实上很难起到预期作用;另一方面《统计法》规定的对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处罚手段明显过于陈旧,未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使统计执法部门操作困难。这包括经济处罚由于实际上属于“上门讨债式”和纪律处分实际上属于“求人办理式”,结果这两种办法事实上都难以行得通。于是在许多情况下统计部门在统计执法过程中被处于“原有的办法不能用、统计法规定的办法不好用、现有的办法不管用”的尴尬境地。
  
    (二)《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统计部门执法面临有法“依”不住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正沿着市场经济的轨道健康有序的发展,企业的兴衰存亡已完全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调控,而行政改革却相对较慢,各级政府还没有从“抓经济”转向“管理和引导市场”,仍然靠“下指标、考政绩”的办法来推经济促发展。正是由于统计数据与领导政绩直接挂钩,不仅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提出疑问,也使我们广大统计工作者感到十分困惑,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相当困难。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少数领导干部统计法制观念淡薄,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依法统计的意识不强,统计基础工作薄弱。而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违反统计法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经济处罚,对违反统计法的各级领导人,只能建议上级机关、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仅仅依靠这种不具有强制性的“建议权”,很难使处罚落到实处。

    (三)《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统计部门执法面临有法无法依”的现象。一是由于政府机制上的原因,乡镇和基层统计员始终没有政治待遇,许多乡镇统计员身兼数职,疲于应付,出现了专职变兼职、行变外行、基层无基础和数据无来源的情况,入乡镇公务员的第一站,成了新干部入门的岗位。由于政府机制和编制上的原因,乡镇统计员没有政治和生活待遇,使许多乡镇统计员专职变兼职,内行变外行。部分乡镇统计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上得过且过。且统计基础工作普遍弱化、依法统计意识十分淡薄、瞒报现象普遍存在,在农村村、组一级未设统计人员的情况下,村一级统计数据完全依靠村会计一人提供,统计数据质量往往取绝于村会计的工作责任心,很难保证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基层的这些情况,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只能使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这样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起到警示的作用,出现了国家统计有“法”,基层统计无“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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