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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0-03-01浏览:2048下载249次收藏

*** 学校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2009]214号)、《**市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配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已缴费的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   

第二条 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待遇享受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生在校期间应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退学离校起停保。  

第三条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负责报销结算,我校医保工作办公室协助;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由我校医保工作办公室负责报销结算。  

第四条 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根据每学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按照每人15元的标准拨付我校建立门诊统筹基金,我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校医院(或校医务室)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学年门诊统筹基金节余较多的,将对本学年内在校学生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进行补助。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校医院(或校医务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     %,学生个人自负     %;在校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     %,学生个人自负     %。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每学年最高报销限额为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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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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