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关于建立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函[2008]9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08]128号)、《关于**市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2009]14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支付范围
第二条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门诊统筹不设立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门诊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校医院(校医务室)或者指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包括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第四条 参保在校学生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进行全额报销。
第三章 费用结算
第五条 参保在校学生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在治疗结束后3日内将门诊发票、门诊用药双处方及治疗明细等相关材料交于所在学校专管员进行报销。
第六条 收单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门诊统筹报销费用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参保学生。
第七条 制定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领取管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以及单据收取、药费领取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各类报销单
关于建立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本文2010-03-01 16:24:59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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