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与对策概述
一、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中村”的增多,宅基地的资产价值日益显化,宅基地的流转日渐频繁,且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亟需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节约和保护土地,保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推进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依照相关法律政策,针对我市宅基地实际存在的诸如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建宅、未批先占、继承遗赠、退休返乡、空闲旧房等问题及其对策作了较为全面的总结与概述。
二、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政策法律依据
2008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我市《办法》),把宅基地登记发证作为国土资源系统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要求按照新规定进一步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定分止争,从而推进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我市《办法》出台之前,国家早就意识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发[2004]2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则把建立健全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也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中央《决定》明确指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央《决定》还要求将“产权明晰”作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所要坚持的首要原则。要做到产权明晰,就必须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到户,以定分止争,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夯实基础。中央《决定》还明确规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如何保障农户的宅基地用益物权,除了在规划、计划上保障宅基地的供应,最关键的是要对农民已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其权利进行保护,使之不受侵犯。为深入贯彻实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大力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特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参照国家《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据以上文件精神,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也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日国土发资[2005]8号)及《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下简称我市《办法》),要求自国发[2004]28号文件颁发之日起,对宅基地按照新规定进一步明晰产权,规范管理。 根据以上《决定》和《通知》等文件政策精神,本文依照国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我市宅基地实际存在的诸如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建宅、未批先占、继承遗赠、退休返乡、空闲旧房等问题及其对策作了较为全面的总结与概述,与大家共同探讨,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三、我市宅基地实际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宅基地登记发证四项基本原则:本村户口--年满20(周岁)-- 一户一宅--不准超标
本村户口指户籍在本村(含外来人口无处居住经政府批准落户的)才能享受该福利性住宅待遇;年满20(周岁)是申请宅基地是在法定(成人)年龄方面的必要条件;一户一宅是为保障村民人有所居,安居乐业;不准超标是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各省市结合各自人均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限额面积。我市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限额:①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166m2②平原地区:每户≤200m2;③山地丘陵(薄地):每户≤264m2;④人均≤666 m2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减。
(1)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退休干部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外来人口落户居
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与对策概述
本文2010-02-24 10:53:26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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