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探讨
关于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探讨
人民政府在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后,如当事人不服,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上,由于不同的人对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理解不同,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导致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中,交代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还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把握不准。司法部门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各地也不统一。
认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泛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特指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且必须是侵犯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性质可以看出,凡是土地争议必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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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2-21 14:26:36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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