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之我见
煤炭资源规费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针对从事煤炭生产、加工、采选、经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依法征收的各种规费和基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涉及煤炭企业和个人征收的规费和基金收入包括: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炭销售计量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防治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排污费、水利建设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等。
一、我县煤炭资源规费征收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县煤炭资源规费和基金征收工作主要由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矿产办)、水务局、环保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等单位承担,征收管理涉及的部门还有安监局、公安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资金管理方式依据体制要求有县政府所属“块块”管理和省市业务部门要求“条条”管理两种管理方式,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安全费1元/吨煤;
2、 煤炭销售计量费2元/吨煤;
3、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的1.3%;
4、水土防治费1元/吨煤;
5、水资源费0.5元/吨煤;
6、水土流失补偿费费3元/吨煤;
7、排污费按销售收入的0.5%;
8、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收入0.8‰;
9、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5元/吨煤;
10、防洪保安基金按销售收入1‰。
按照现行政策及体制要求,安全费和煤炭销售计量费分别由煤炭局稽查大队和煤炭统管处统一进行征收,资金属县级管理,除财政调剂部分外,其余资金主要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局(矿产办)负责征收,资金属上级业务部门管理,年终按照体制要求由中央和省级进行分成;水土防治费、水资源费由水务局下属相关单位负责征收,水土防治费按照体制要求进行分成,水资源费收入全部上缴省级;排污费由环保局负责征收,由中、省、市三级进行分成;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分别按体制要求进行分成解缴各级国库。
二、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我县煤炭规费和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分别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一些规费和基金收入规模小,范围广,给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存在征收不到位、不规范等现象,另外,企业由于要面对各个部门和单位的征收检查工作,不得不“疲于”应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煤炭规费征收涉及的部门多,
煤炭资源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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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2-18 17:05:25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45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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