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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一体化管理的初步设想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2-18浏览:2910下载172次收藏
    随着农税工作职能的转换和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县加强了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实现了征管工作的重点由农村向城镇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由分散的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型管理转变,促进了“两税”收入的大幅增长,但是由于“两税”征管中诸多环节不衔接、不同步,致使收入增幅明显滞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两税”的征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税收调控职能,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我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提出有关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新思路。借鉴毗邻县市成功的经验,就我县“两税”一体化管理浅谈一点设想和建议。

    一、“两税”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

    “两税”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先税后证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纳税评估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全面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积极与国土、建设、规划、经发、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逐步建立包括涉税资料的收集和共享、税源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征收“两税”的程序和环节、计税依据的确定和认可、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的工作联系制度,把“两税”征管纳入房地产权属转移办理流程,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进行一户式税源管理、一窗式征收、一站式服务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税程序,融税收管理与行政管理于一体,为纳税人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纳税服务。实现“两税”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和“两税”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二、“两税”一体化管理的的操作规程

    (一)耕地占用的管理。凡在我县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管理。
      1、对于权利申请人所购房屋为商品房的,应当要求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并将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对于不能提供上述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县房管所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告知其向房地产销售企业索取发票并缴纳契税后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对于权利申请人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应当要求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买卖协议、原房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并将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对于不能提供上述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县房管所应当审核确定交易成交价格,填制并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到征收机关办理房产转让税收征免手续。在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后,权利申请人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房地产转让税收减免审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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