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公司 合同编号:20091110
承包方(乙方): 公司 签订地点: 公司院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以及甲方资料、文件和乙方报价文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公司院内
1.3承包范围: 按甲方资料文件、设计图纸、说明资料等。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
1.5工期:本工程自2009 年 月 日开工,于2009年 月 日竣工,完工工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日历天内。
1.6工程质量:按国家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 (合格)。
1.7合同价款:(大写) 元
1:
2:
3:
4:
计¥ 元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3 份,并向乙方进行施工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 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办理验收、变更、其他有关事项的手续。凡涉及工程项目变更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始生效力。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办理相应手续。
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指派为乙方 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3.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若要求乙方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向乙方支付因提前完工采取措施的费用。
4.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则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甲乙双方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有关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选择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 合格 标准。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的,则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 7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合同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固定价格。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5次,按下表支付总额为¥ 元的合同价款。
合同签定后的3天内,甲方应向已方支付材料款。
合同款的10%备料款
元
工程完成30%以上时,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合同价款30%的工程进度款
元
工程完成75%以上时,甲方向乙方核拨进度款。
合同价款20%的工程进度款
元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核进度款
保修期到期付清余款
工程结算余款37%
合同价款3%
元
元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必须予以更换,因此造成工程迟延和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7.2由乙方负责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并供应至施工场地并通知甲方指派的代表对材料的规格、性能、品名、生产厂家、质量等进行常规检验。
7.3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如一方对材料设备的性能、质量、规格、潜在的瑕疵等有异议应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承担,否则由该材料的采购方承担。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后果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100 元违约金;逾期三十天后,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甲方应支付乙方100元/天违约金。
9.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3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但不包括本合同第八条项下的责任或损失。
9.4未经甲方书面文件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5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6因一方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一方违约而延期并在延期阶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其免除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10.2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不可抗力认定证明。如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有异议并因此发生仲裁纠纷,应以仲裁裁决的认定为准。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夏津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经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内容施工。
12.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项目没有调整或增减,则按本合同价款结算;若工程量减少则扣除相应减少金额后结算;若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变更或增加项目在报价文件中已有明列单价的按报价书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结算,若变更或增加项目在报价文件中没有列明单价的工程,原则上按现行相关文件、定额的报价文件结算。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决。
12.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壹年,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如工程经乙方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工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订协议。
13.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
13.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建 筑 工 程 合 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2009-12-15 17:22:44发表“合同协议”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42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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