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公正效率为目标深化公诉制度改革
摘要:本文以深化我国公诉制度改革为着眼点,以提高公诉公正效率为目标,从公诉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高公诉工作公正和效率的对策等方面阐述公诉制度的改革。为的是我国能深化公诉制度改革,实现公诉制度的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 公正效率 公诉制度 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体现了公正的检察理念。对于检察工作来说,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有效率的方式实现,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率。”[1]公诉制度是检察制度的核心,公诉制度的改革,要以公正效率为目标。本文仅就以公正效率为目标深化公诉制度改革谈一点自己的浅薄之见。
一、概述
我国公诉制度的改革应以公正效率为目标,公正是现代公诉制度最根本、最深层的需要,是建立现代公诉制度的首要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对公诉工作的期待。但是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公诉制度对正义的追求不可能是无限的、绝对的。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刑事发案率还处于一种高发的态势。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在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共提起公诉4692655人,比前五年上升32.8% [2]; 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代表国家提起公诉819216人;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代表国家提起公诉867186人;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950804人 [3] ;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999086人[4]。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不断攀升这种状况对我国现有司法资源带来了严峻的考验,造成案件堆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等不良后果。要解决这种矛盾,靠国家不断加大司法投入,增加司法人员是不现实的,我们只有进行公诉方式改革,来提高公诉效率才是比较客观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追求公诉公正的同时为效率价值的追求留出合理的空间。在公诉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实现二者的统一。检察机关案件查处的越及时,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被害人的权利就越能迅速得到救济,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正义性的价值就越能得到彰显,同时也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当然公正与效率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矛盾,当公正与效率不能同时兼顾时,在公诉工作中不能“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来解决,因为效率毕竟是一种工具性价值,是实现公诉公正的一种手段,在公诉中不易被过分抬高,更不能以牺牲诉讼公正为代价去获取效率价值,对于公诉来说,司法公正是出于主导地位的,而司法效率则是国家对诉讼活动的外在要求。
二、公诉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公诉制度改革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和完善我国公诉制度的客观需要,是公众对公诉公正与效率的期待。当前,我国进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以及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的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要求公诉人员依法行驶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不断攀升和庭审方式的改革,要求公诉部门提高干警素质,创新公诉机制,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为适应新形式发展的要求,检察院公诉部门应认真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公正效率为目标,积极推动公诉工作改革。
三、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公诉制度起步较晚,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公诉制度有了很大发展,基本的公诉制度已经形成,特别是这几年公诉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但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公诉工作在办案的公正与效率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加强公诉工作研究,探索改革创新公诉工作新途径,全面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是公诉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公诉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公诉人员教育培训层次较低,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公诉工作的新需要。公诉人员的教育培训层次和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公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公诉工作公正效率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大量调整,我国法律法规废、改、立进程明显加快,公诉人员面临繁重的学习培训任务。但由于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紧张,教育培训经费难以保障,许多教育培训工作难以开展,加之公诉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公诉人员使用上更是捉襟见肘,开展业务工作和教育培训往往难以同时兼顾。学习培训的时间也难以充分保障。
2、检察院“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不完善,侦检不能形成合力。近年来推行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按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引导取证办法(实行)〉的通知》(甘检会〔2007〕2号)精神,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但是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这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所派出的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人员要么熟悉公诉部门的公诉实践业务,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熟悉在公诉工作中需要那些证据,应该如何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才符合公诉工作审查起诉的需要;要么熟悉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业务,才能提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效率和办案重量,与设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初衷相一致。但是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所派出的人员不一定都有公诉实践经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业务也未必熟悉,这使得“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未必能又好又快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即便是熟悉公诉业务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业务,也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所应有的相对中立的角色特征是不相符合的。监督者亲自参与侦查,有谁来监督监督者呢?也容易使得警检两家因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而相互推诿责任,不利于保证侦查的专业化和实现侦查的效能。我国现阶段应当进一步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明确分工,细化责任,探索并建立一种检察对侦查有适当影响的引导侦查取证机制,这种机制只能是引导监督,不亲自参与侦查取证,以保持警检的适当分离以形成必要的“张力”,从而维持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控制的机制。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没有得到科学贯彻,监督难以落到实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不够,互相制约不到位。第一,在公、检、法三机关中,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
试论以公正效率为目标深化公诉制度改革
本文2009-11-29 10:14:52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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