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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文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11-25浏览:2692下载233次收藏

概念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政府对犯罪标准和反应。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学一样。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即意大利语中的“criminologia”),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应用犯罪学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编辑本段]理论概述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 1851~1934 )。他在 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编辑本段]犯罪学学派及其理论发展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1,古典学派  

  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3)而(严重的) 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2,实证主义学派  

  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他们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2.1 生理实证主义  

  其中一个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是一个19世纪未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phrenology)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2.2 心理实证主义  

  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 eysenck,1964-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pychopathic)的标准。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他的理论为犯罪学的生理解释和社会学习的结合铺平了道路。  

  2.3 社会实证主义  

  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凯特勒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rawson w. rawson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着罪行的发生。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伦敦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亨利·梅休(henry mayhew)则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研究结果发表于“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迪尔凯姆则以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西方社会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为:差异交往理论(differntial association theory),紧张理论(又称“失范理论”,anomie theory)和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  

   2.3.1  萨瑟兰(sutherlard)与差异交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所决定的,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根据萨瑟兰的这一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如其它行为一样,是从其他人那里学来的。这种学习的过程完成于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再加上群体具有的环境影响力,当一个人学习犯罪行为时,也学到了犯罪的技能,同时还学到了犯罪的动机、理由和态度。  

   2.3.2  吉伯斯与对抗范型。吉伯斯率先将西方犯罪学分为共意论和冲突论两种相互对立的范型,认为二者因对犯罪和社会的本体性认识不同而存在根本差异。其中,共意论认为在每一社会内部都存在一种反映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共意,即社会共同价值准则;法律是社会共意的表达形式和具体化,犯罪是对社会共意的违反和破坏,刑法和刑罚则表达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责罚的社会共意。按照这种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划分,古典派犯罪学和实证派犯罪学几乎都可以归入共意论的范畴,因其在展开各自的理论时,即使没有明确地指出其共意的思想,但至少也隐含了这样的前提。其中,明确地以“共意”的思想建构理论的当属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和罗伯特·金·默顿(robert king merton)。  

   2.3.3  迪尔凯姆与“失范理论”。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是在“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二分的社会模式理论之下展开的。其认为,在机械连带的社会中,几乎没有社会分工,社会的团结是以其成员的一致性为特征;社会中的每个社会群体都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对隔离,基本上是自己自足的。而在有机连带的社会中,社会劳动高度分工,不同的社会组织相互依赖;社会团结不再以成员的一致性为基础,而是以社会各个部分的不同功能为基础。而失范,正是发生在由机械连带的社会向有机连带的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迪尔凯姆在《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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