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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10-17浏览:2996下载213次收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具有一定意义的预防羁押功能。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被羁押的最长期限可达十三个半月之久(含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加上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最长羁押期限可以达到二年多的时间。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被执行的监禁是非常严厉的。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适用逮捕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具有拘传等其他强制措施所无法代替的作用,由于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故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在实现国家刑罚权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对逮捕缺乏全面的正确的认识,甚至只把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具体措施,故在适用逮捕措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正确的看法和做法,具体表现在:

1、部分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2007年,我院对公安机关报捕的二起强奸案件,均作出了不捕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均被本院和市院维持,这反映出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中,有少数还存在着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究其原因:①是有的干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破案、轻证据;②是公安机关为了缓解来自社会以及被害人等方面的压力,转移矛盾,对少数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仍向检察机关报捕,这样既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人为提高了不捕率和复议、复核率;③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撤销后,缺乏对案件有效的审查、把关和纠错机制,报捕案件的质量有所下降。

2、少数案件检察机关掌握逮捕条件过宽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适用逮捕措施过多、过宽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究其原因:①是检察机关重配合,轻监督,担心加强监督可能影响配合,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②是检察机关对个别案件证据尽管认为有缺陷,考虑到如果不捕将影响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寄希望于公安机关在批捕后可能取得相关证据,没有严格把关,而是做出批捕决定;③是没有顶住外界压力而妥协。

上述问题反映于我们检察干警业务水平不高,对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深入细致、全面的了解,不能准确把握批捕条件有关。

3、公安机关对捕后案件继续侦查意识不强,取证不够主动。

个别干警将检察机关的捕与不捕作为衡量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认为只要批捕就是犯罪,加之因警力不足,侦查手段有限等原因,案件批捕以后继续侦查取证意识不强,取证不够积极、主动,使得某些案件,事过境迁,无法再补充到有价值的关键证据。

4、不捕案件提请复议复核率高。公安机关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把复议复核作为量化考核指标。

去年,本院决定不捕案件二件二人,公安机关均提出复议复核,本院及市检察院均维持本院做出的不捕决定,复议复核率达100%。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提请复议复核,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本无可厚非,但对明知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正确仍提出复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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