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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筑对国企高管权力监督的三道防线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10-15浏览:2598下载213次收藏

   高筑对国企高管权力监督的"三道防线"随着我国一系列鼓励私有经济发展政策的出台,我国私有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异军突起,造就了无数个腰缠万贯的民营企业家。他们以千万、亿万的身价成为人们仰慕的明星、万众注目的瞧点。一时间,一些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心理严重失衡,为了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不惜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把贪婪的手伸向国有企业,采取各种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监管不严,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大案要案频频发生。如最近东窗事发的轻骑集团腐败窝案、云铜集团腐败窝案、古井集团腐败窝案以及北京首都机场李培英案等案件,其涉案金额之大,牵涉的人员之多,对企业的破坏力之强,无不令人瞠目结舌,触目惊人。从国企高管大要案频发的严峻现实表明,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对高管权力的监督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对此,我认为要从三个方面构筑起监督防线:
         一是真正落实公司化治理结构,确保分权制衡机制的运行,在企业高层围起监督“警戒线”。
        1、股权实现多元化,防止内部人控制。现在很多国企虽然名义上实行公司化的治理结构,但实际上往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或只有国有股,这样很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对于这样的问题,可以采取稀释股份的办法,引进更多的投资者,允许国有资本或私有资本介入,变一家人管理为多家人管理。对于实在不应非国有资本进入的行业,也应当允许不同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进入,以分散股权,优化产权结构,给不同的投资者更多的“话语权”,增加其他股东的说话份量。在这方面,萍乡焦化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焦)就是成功的范例。萍焦国有资产仅在2亿元左右,但投资股东就有四个,而且是纯一色的国有股份。各个股东不仅是董事会成员,而且在经理层也占有一席。在涉及到重大企业决策、重大资金项目方面,企业股东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几年来企业高层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短短几年间一跃成为萍乡市龙头企业,去年产值达到6个多亿,上交税收           万元。
       2、要引入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国有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监事会本来是监督关系变成“合谋”关系。在董事会中,没有一批强有力的称职和独立的董事,就不可能对企业管理层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可以是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派出,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员加入。这些派到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的人不在企业拿工资,与企业没有任何利益上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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