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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法律观点探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10-07浏览:2701下载281次收藏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明晰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国有资产进入市场交易和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成功的前提与保障。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界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该部法律的实施对企业国有产权界定制度带来了新的思考。本文就国有产权的界定、国有产权界定的主管部门及国有产权纠纷诉讼主体等问题谈点看法。
    一、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及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适用范围,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大特证: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出资人是国家,只有国家向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才是本法适用的对象。国家出资除了是以资本的形式向企业投资,通过资本经营,取得盈利,实现资本的增值,还包括国家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些都属于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二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加以区别,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到企业后,这部分财产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对该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不再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它的出资财产已转化为权益,它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体现为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有产权是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其它各种权利。国有产权可分为两个层次的权利:一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对此要界定产权的归属关系;二是由国有资产所有权决定和派生的其它资产权利。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是明确的,国有产权具有唯一性、完整性。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资产形成的多样化,国有资产的权属上出现了许多纠纷。
国有产权界定就是对国有资产进行所有权确认,界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范围和数量。基于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成因,依据产权界定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的基本原则,可以从三个基本方面判定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一)初始投资者是国家,投资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二)国家初始投资增值,增值的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三)由国家优惠政策形成资产,包括税前还贷、减税免税等形成的资产权益,虽然不是国家直接投资,但应视为国家投资,其资产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按照上述方法,通过核查企业相关原始财务资料,可以具体界定各类型企
业中的国有资产。
    二、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的主管部门问题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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