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民主监督新途径思考
民主监督是政协工作的三大职能之一,也是当前政协履行职能相对薄弱的环节。2008年,**县政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民主监督的新方法、新途径,在深入调研并取得县委重视支持的基础上,开创性地实施统一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统一委派政协民主监督员的主要做法和制度设计特点
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是实施民主监督的有效渠道和手段,但过去普遍都是由职能部门自发聘任,不同程度地存在委员职责不明、参与不深、知情不多等不足,无从实施有效监督。特别是因提出批评意见,其监督员资格便“自然消失”,导致部分委员“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好监督”,使监督工作常常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县新一届县政协领导班子敏感地意识到,要解决这一些问题关键在于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使民主监督由“软”变“硬”,由“虚”变“实”,由“被动”变“主动”。2008年3月份,经政协**县第十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中共**县委研究同意,向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20个政府职能部门、垂直管理单位统一选派了60名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这些以自愿报名、政协界别推荐与常委会协商相结合方式产生的监督员,统一接受县委委派,由县委书记亲自颁发《聘书》。他们由3人组成民主监督员小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重点在知情、沟通、反馈三个环节上下功夫,通过制发《民主监督建议书》等举措,有针对性地履行监督职能,发挥了民主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受派单位行使公权的公开、公平、公正,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质效。
我县统一委派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由党委、政府对民主监督作出制度化安排。民主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敏感性较强的工作,得到党委、政府的制度化安排后可增强其“刚性”和“硬度”。中共**县委印发了《政协**县委员会关于实行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民主监督员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政协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管理作用。**县政协把委派民主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新途径思考
本文2009-10-07 08:27:3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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