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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绑架抢劫罪及敲诈勒索罪差异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09-23浏览:2577下载207次收藏
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定性方面,存在一些难点和疑点问题,给公安机关实践执法带来一些困惑。为正确区分三种犯罪,笔者结合一起案例,对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定性作如下剖析。
    案例: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张某伙同周某(在逃)、古某(在逃)经预谋后,一起抵达xx省xx市,由刘某和张某购买弯刀两把,在xx市友谊宾馆门外守侯,伺机抢劫xx市运输公司承包装饰工程承包人邓某的钱财。当日下午2时许,当邓某行至xx市运输公司后门处,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伙同周某将邓某劫持到出租车内,按住邓的头部,并持刀威胁其不得叫喊反抗。随后,指使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到郊区僻静处,将邓某拉下车后进行威胁、恐吓,抢走邓的钻石戒指一枚、现金250元、“爱立信”318型移动电话1部,并威胁邓于当晚8点再送4万元到西关桥头后将邓放回。同日晚8时许,当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三人再次向邓某索要4万元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分歧意见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魏、吴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魏、吴主观上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绑架他人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魏、吴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其当场劫持邓某并抢走邓的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威胁邓当晚再送交4万元的行为属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劫持、持刀威胁手段抢劫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关于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以威胁手段向被害人强行索要现金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未遂,应数罪并罚。刘某等人虽然利用出租车抢劫,但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关键要注意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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