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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问题探讨分析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09-16浏览:2307下载247次收藏
集体合同制度是现代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和《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法定权力,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自1996 年开始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迄今已经14个年头。目前,集体合同制度已成为我所民主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所里维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合法权益的平台。实践证明,集体合同制度在我所的建立,对构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利益和促进所里又好又快地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
  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意义在于:
    一是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以及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体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事业劳动关系已由计划经济下国家与职工的关系,转变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并朝着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国有单位四者利益关系越来越分明。国家关心资产的保值、增值;单位关心效益利润和发展的后劲;股东关心资产的受益和红利;职工关心的是劳动报酬和工资的增长。各自关注的目标不同,必须用一种机制来协调劳资主体双方的利益和关系。当今在我国用工制度中,劳动者处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情况下,劳动合同形不成合力,这就需要工会组织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合同来明确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的需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是我党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理论精髓,是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核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事业单位是市场的主体,职工是企事业的承载者,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企事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企事业的发展改革,离不开职工的参与和支持,职工既是企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又是企事业发展的受益者。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就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达成共识,从而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各尽所能,共同生存和发展,也只有共同发展了,职工才能幸福安康,企事业才能做大做强。
  三是加强研究院所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研究院所的现行运作机制以所长负责制,所长是所里的法定代表人,在所里处于中心地位,对所里的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这就需要把所长的权威同职工的权利相统一,同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相统一,这是职工积极性得以正确地、有效地发挥的必要前提。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既有高度集中,又有高度民主的科研院所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做到三个有利:一是有利于把所长个人承担的风险转变为干部职工共同的风险,从而调动两方面积极性,保证院所工作目标的实现。二是有利于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参与所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政治权利。三是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减少内部矛盾,融洽干群关系,从而提高单位的凝聚力和团队活力。
  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具体做法
  工会在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 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制订好集体合同文本
  集体合同文本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工作,要制订一个既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又体现职工意愿,行政领导又能接受的集体合同文本,我们认为:
  一是集体合同文本条款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精神相统一。在集体合同文本制订前,要认真学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劳动法》、《工会法》和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合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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