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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改革优先序列问题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09-15浏览:2293下载193次收藏

思考辨诉交易在中国
效率和公正是刑事诉讼中的 两大目标,同样也是检察机关适用三个代表的直接要求,刑事诉讼任何一项改革都与两者紧密相连,或为公正或为效率,但是两者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检察改革中存在一个优先序列的问题。

  从比较法的角度,效率与公正优先序列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差别,大陆法系公正优先,英美法系效率优先,这一是源于两大法系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是的处理,大陆法系重实体轻程序,在理念上倾向于对实体公正的终极追求;英美法系讲求对务实型的司法,更为注重程序法,在理念上倾向于迟到的公正为“非公正”。二是源于控辩审三方力量的 制度安排。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师承前苏联而来,间接的师承应是与前苏联同源的德国,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属于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职权主义。现代刑事诉讼改革应当采取何种价值取向?效率与公正必须兼顾,问题在于二者优先序列的选择,笔者以为,从中国的目前的法治背景来看,应当将效率列为优先兼顾的目标。笔者试从辩诉交易的角度来具体分析。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至20世纪70年代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而获得合法性,如今已成为一项光为普及的实践,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辩訴交易是指,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在法庭外就定罪与量刑问题进行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种制度。

  在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时期,也即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现代化过程中产生不稳定性,这已成为共识。在法律角度,犯罪案件增多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增大,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效率低下已是不争事实,司法公正实现的实效大打折扣。此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入团伙犯罪、智能化犯罪、等案件日益增多,为案件的侦破以及有效追诉造成了严重困难,而我国能够用于侦查破案的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技术手段也明显不适用打击犯罪的需要,加之我国法律对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较高,越是罪行严重的案件,越难以及时侦破或者难以及时得到公正处理。而且随着程序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侦查机关的一些传统取证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以控辩对抗制取代法官审问制的审判方式改革也使得普通审判程序的效率相对下降,而新增设的简易程序因利用率非常之低,没有起到立法者期待的对普通程序的配套作用,简繁分流的立法预期没有实现。以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国家拨给司法机关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而且以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和实践中的做法,由于某些环节发生问题而导致一个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而采用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就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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