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活动费用扣减问题探讨
在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行为人在贪污、受贿案发后,往往提出“所得款项用于单位业务招待等‘公务活动’,自己没有上腰包”的辩解,有的甚至捧出若干不辩真伪的餐费、车费等票据,使办案人员处于定否两难的境遇,其原因多为这类辩解涉及的笔数多,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而司法资源有限难以查证,通常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这类“费用”从贪污受贿总额中予以扣减,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的可乘之机严重危及到了执法活动和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开展,鉴于此,笔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敬请大家指正。
一、扣减不符合立法原意
贪污、受贿犯罪是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两种犯罪,其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破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也是我国目前发案率高,社会影响坏,人民群众痛恨的两种犯罪,为此我国在修定刑法时对贪污,贿赂犯罪在分则中专列一章,目的即是准确严厉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这两种犯罪的立法原意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贪污、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如果用业务费用抵冲贪污、受贿数额,容易给犯罪分子钻空子,有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为逃避或减轻处罚,或避重就轻,或胡编乱造,或闭口不谈,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以此来蒙混过关,有的犯罪分子或者其亲友、辩护人四处搜集餐饮费,差旅费等票据,说是为公开支,实际上有的是个人费用或根本就是凭空开具的发票,无形中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也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给某些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提供了方便。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贪污、受贿数额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直到法院审理阶段,不断减少,上下幅度达几千元乃至上万元,势必造成打击不力现象,影响反腐斗争的深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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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9-15 16:00:44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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