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案件一审终审雏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有二种,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主要目的是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能尽快得到解决,使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稳固,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得以和谐相处。而审判实践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对简易程序的处理却有悖这一根本宗旨。主要表现是民诉法规定不管基层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当事人都有上诉的权利,这样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简易程序的判决,都可以启动二审程序,而二审对这些简易案件的一审处理结果予以变动的仅仅是凤毛麟角,这样就人为地延长了诉讼周期,从而使适用简易程序的目的落空。笔者认为,引入民事简易程序的速裁机制,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
我们知道,速裁机制是援用国外的一种审判制度,其本意是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法院得适用相对于普通程序简便的程序来进行裁判,尽快将纠纷得以解决,其中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实行一审终审,缩短办案周期。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就是在对这一制度进行解剖式吸收的基础上建构的,结果在移植的过程中却摒弃了一审终审的精华,从而使我国简易程序蒙上了一层雾里看花的朦胧,导致审判实践上的矫情和法官思想上的混乱,背离了简易速裁机制的初衷。
我国法律规定中速裁简易程序的变异,引发审判实践中的无奈与尴尬,迫使我们不得不面对我国速裁机制中的缺失。正视国外速裁机制一审终审的制度建构,也许是解决我国目
简易案件一审终审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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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7-13 08:44:46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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