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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栏目:指导讲话发布:2009-06-17浏览:2197下载181次收藏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切实推进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大市转变,实现旅游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文化旅游休闲胜地和新兴的旅游目的地,特提出以下意见。一、理清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按照“发展大旅游、开拓大市场、形成大产业”的要求,巩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成果,充分发挥我市独特的山水资源和深厚的人文底蕴优势,依托长三角城市群,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培育现代旅游企业,创新旅游管理机制,l

积极推介“东南最名邑,渊远河姆渡”的我市旅游形象,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农家乐”休闲旅游等特色旅游,着力构建龙泉山历史文化旅游区、四明山休闲度假基地、环牟山湖区域乡村旅游圈、姚江旅游文化带,打造旅游黄金线路,努力打响“河姆古渡”、“名人故里”、“姚江文化”、“四明山水”等旅游品牌,不断提升旅游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全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
(二)发展目标。到2 沮1 年,全市旅游经济总收入达到43 亿元,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力争达到520 万人次,其中海外游客10 万人次,基本建成旅游主体形象鲜明、产品特色突出、生态环境良好、旅游设施完备、服务质量优良、入境旅游快速增长的长三角地区知名的生态旅游休闲胜地。二、科学规划,推进项目建设
(三)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切实强化规划的引领指导作用,进一步修编完善《 **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注重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发改、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林、环保、文化、商贸等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要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旅游功能的配置。加强对旅游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各旅游项目在立项前必须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大对重大项目规划编制的扶持力度,总投资额在2000 万元及以上(不包括土地成本)的市重大新办旅游项目的总体规划编制

费用,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定后,按1 叫的比例对投资主体进行补助。
(四)鼓励新办旅游项目。在坚持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把新办各类旅游项目作为完善全市旅游景区布局体系、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来抓,切实加以鼓励和支持。对新投资开发我市旅游项目(不含宾馆、饭店、度假村及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的企业,其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1000 (含)一3000 万元、3000 万元(含)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市财政分别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 叫、10 叫给予奖励。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切实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的支持力度,每年初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旅游用地计划,市政府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当年旅游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供地,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在项目立项、报批中给予积极支持。对旅游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三年内按期基本完成开工建设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审批的方式,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放权证。对市政府认定引进的重点大型旅游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用地优惠。
三、提升品质,壮大旅游产业
(六)加快旅行社发展。积极鼓励旅行社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专业化、连锁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招徕能力。对本市旅行社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

行社”的奖励20 万元,进入“全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奖励10 万元,进入“宁波市十强旅行社”的奖励5 万元;对本市新创办的国际旅行社奖励20 万元。鼓励旅行社向外争取客源,积极与市外旅行社合作,吸引市外游客特别是境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消费。对本市旅行社组织市外旅游者达到下列人数且比上年增长1 叫以上,在2000 (含)一3000 人次的,给予3 元/人的奖励,3000 (含)一5000 人次的,给予6 元/人的奖励,5000 (含)人次以上的,给予8 元/人的奖励;组织市外旅游者在我市境内过夜的,再给予2 元/人的奖励。进一步加大对地接旅行社的奖励力度,对当年纳税申报营业额超过1 的万元、2 的万元且环比递增1 叫及以上的地接旅行社,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市外(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协议旅行社单独组团或与本市旅行社联合组团来本市旅游的,按实际组团人数给予8 元/人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另行制订)。
(七)加强旅游景区(点)建设。积极鼓励旅游景区(点)进行项目改造,引导景区(点)提高内部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大力支持争创国家等级旅游景区(点)和各级文明旅游景区(点),提升全市旅游景区(点)的档次,进一步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对新达到 3a  、 4a  、sa 等级标准并被正式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10 万元、40 万元、80 万元。旅游景区(点)被宁波市、省、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授予文明景区(点)称号的,分别奖励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对

旅游景区(点)企业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为主要目的的改造项目,投入金额在1 的万元(含)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成本),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1 叫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八)提高宾馆(饭店)接待水平。不断完善现有宾馆(饭店)的基础设施,加快建设高星级宾馆(饭店),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并被正式命名挂牌的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的奖励,在原有星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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