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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的因素及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16浏览:2862下载243次收藏
在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自由裁量权被广泛地应用并渗透到具体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是一种“合理合法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在具体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或不合理行使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超越职权;二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不正当的动机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滥用职权;三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不公正或不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行为得到了制约,但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则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使税务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任意执法行为缺少有效制约,易导致执法不公。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了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控制作用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及决定因素
  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准作出选择,这种选择只要在法定的幅度内,并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即使相对人认为行政决定不公平、不合理,也很难对此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也难以得到相对满意的处理。因此,在实践中,对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判断与控制是一道难题,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难题并从实践中加以控制,对于消除执法不公的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
  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二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三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实际上,在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与否时,上述三项标准应统一、综合地进行考量。具体来说,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体会立法者的意图,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并将这种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与执法机关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具体环境相结合,同时保持执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且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才是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
  2、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决定因素。
  在现有立法状况下,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关键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行政主体能否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并合理决定“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运作结果是否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取决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能够遵循正确的原则行事。在实践中,执法人员由于受个人素质、水平、好恶的影响,以及外来因素的左右,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适用。
  其二,自由裁量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行使就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背离权力设立的初衷,蜕变为谋求私利的工具。
  综上所述,现阶段单纯从法律程序上无法有效控制和监督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要促使正确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探索一种能够有效防范和制约行政主体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规范制约机制。从这个意义上判断,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一项非常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制度体系。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据国家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并通过考核执法质量和追究过错责任,从而有效地监督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税收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执法监督制约制度。它以强化责任追究为突破口,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1、税收执法责任制将权力分解量化,规范税务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税收执法责任制首先解决的是执法主体亦即责任主体问题,对现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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