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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及建议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16浏览:2962下载182次收藏
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中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适应了纳税人经营规模相差悬殊、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国税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这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角度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从税负均衡,促进各类纳税人公平竞争,以及从整体上规范增值税管理的角度看,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制度也带来了不利于小企业生产经营,不利于增值税制规范,不利于税收征管等难以克服的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增值税制改革中加以调整和完善。
  加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控管一直是基层国税机关长期的工作重点,从而造成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监管相对薄弱、征管力量的不足和现行征管手段的滞后,使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一、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不恰当,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实际上是以销售额一个标准来界定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不愿购买其商品,或压低其价格购买,使其商品的销售受到影响,严重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拓展和企业发展。由于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的方式,在需要开具发票时通过一般纳税人的税号开票、进行货款结算;有的采取支付一定手续费请他人代开专用发票给购买方的违法行为来弥补压价的损失或便于销售。在每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或一般纳税人暂时认定转正式认定时,一些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小企业,有的四处找所谓“关系”来通过一般纳税人年审,客观上为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有的企业通过相互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报销售额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些企业采取不断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人代表的形式,注销原企业,重新注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使企业难以形成良好的市场品牌。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增值税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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