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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后的调查报告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9-06-15浏览:2152下载253次收藏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幅调低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其中:将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调低到50万元;将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调低到80万元。由于一般纳税人不仅可以直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实行进项税金抵扣制度,因此,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大幅降低,有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刚刚发展起步的企业,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并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这对深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身处“严冬”中的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
  但是,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照此规定,如果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不仅不能享受税收政策的利好,还会因此背上“沉重的税收包袱”。由此看来,能否帮助和促进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成了落实税收利好政策、助解企业发展难题的前提和关键。
  据对我市56129户增值税纳税人的调查,符合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有17289户,其余38840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对照新的认定标准,即将有4500多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3500多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据对这8000多户即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这些企业会计核算普遍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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