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综合发展组织建设调研思考
科学发展观对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几年来,各地在新农村建设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输血式”的建设,主要靠政府投入推动,没有从根本的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没有真正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此,笔者就我县农村综合发展组织的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出现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业务范围的局限性,无法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综合性的促进作用,探索一种全新的乡村发展与治理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建始县委、县政府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合作,实施“建始县新农村综合发展与治理”试点项目,希望能走出一条切实可行的乡村综合发展之路。
一、促进农村综合发展的背景
由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农业生产尚处于传统农业、混合农业、现代农业并存的状态,这种状态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下去。实现传统农业向混合农业,再向现代农业转变是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趋势,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必然遵循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规律性,绩效较低的农业制度必然向绩效较好的农业制度变迁。
推行农业制度创新是中国发展农业的根本战略选择。我国在数十年的农业发展历史中,农业制度改革历经坎坷和曲折,也积累了经验和教训,包括农业市场化、对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价格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制度等。但总的一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进行农业制度创新是根本的经验。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强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从八十年代开始,一些地方立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农业合作化经营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许多经验,并在发达地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1993年颁布的《农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2006年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业专业化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可以说这是农业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
但是应该看到,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单一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互助组织,一方面在组织内部并没有形成十分紧密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不具备综合性的发展功能,无法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显然更不能显著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在此背景下,积极探索一种全新的农村综合发展组织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农村综合发展组织的必要性
农村综合发展组织是为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制联合体,是联系工农、沟通城乡的桥梁和纽带,大力发展农村综合发展组织,符合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
建立农村综合发展组织是促进现代生产要素投入农业、现代生产方式改造农业的一个重要选择。它为投资农业、支持“三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载体,有利于促进资源要素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渗透,能够把各环节的生产要素和各种服务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为农民提供全程服务。有利于培养农民社员的合作意识、诚信意识、市场意识、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农民社员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保障农民有效获取社会平均利润,为农民社员争取更多的实惠。
建立农村综合发展组织是在坚持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农村综合发展组织可以有效地帮助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组织化程度,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增强竞争能力,为家庭生产经营进一步走向市场、走向
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出现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业务范围的局限性,无法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综合性的促进作用,探索一种全新的乡村发展与治理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建始县委、县政府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合作,实施“建始县新农村综合发展与治理”试点项目,希望能走出一条切实可行的乡村综合发展之路。
一、促进农村综合发展的背景
由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农业生产尚处于传统农业、混合农业、现代农业并存的状态,这种状态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下去。实现传统农业向混合农业,再向现代农业转变是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趋势,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必然遵循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规律性,绩效较低的农业制度必然向绩效较好的农业制度变迁。
推行农业制度创新是中国发展农业的根本战略选择。我国在数十年的农业发展历史中,农业制度改革历经坎坷和曲折,也积累了经验和教训,包括农业市场化、对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价格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制度等。但总的一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进行农业制度创新是根本的经验。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强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从八十年代开始,一些地方立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农业合作化经营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许多经验,并在发达地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1993年颁布的《农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2006年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业专业化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可以说这是农业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
但是应该看到,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单一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互助组织,一方面在组织内部并没有形成十分紧密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不具备综合性的发展功能,无法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显然更不能显著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在此背景下,积极探索一种全新的农村综合发展组织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农村综合发展组织的必要性
农村综合发展组织是为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制联合体,是联系工农、沟通城乡的桥梁和纽带,大力发展农村综合发展组织,符合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
建立农村综合发展组织是促进现代生产要素投入农业、现代生产方式改造农业的一个重要选择。它为投资农业、支持“三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载体,有利于促进资源要素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渗透,能够把各环节的生产要素和各种服务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为农民提供全程服务。有利于培养农民社员的合作意识、诚信意识、市场意识、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农民社员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保障农民有效获取社会平均利润,为农民社员争取更多的实惠。
建立农村综合发展组织是在坚持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农村综合发展组织可以有效地帮助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组织化程度,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增强竞争能力,为家庭生产经营进一步走向市场、走向
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综合发展组织建设调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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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6-07 14:35:11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26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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