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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05浏览:2328下载240次收藏

 一、县(市)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成效:
    2006年9月,县(市)支行实行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在新体制的运作下,县(市)支行的监督资源得到有效整合,解决了人员数量不足与岗位内控制度约束之间的矛盾,形成了监督合力,监督活力明显增强,监督效能明显提升,阶段性成果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确立了监督部门的独立地位。实行“派驻制”后的监督机构,较好的理顺了监督机构的隶属关系,与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相适应,真正体现出监督与被监督的制约关系,消除监督工作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制约,使人民银行监督机构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支行监督部门独立地履行监督控制职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

    (二)建立了灵活的监督机制。县(市)支行建立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后,坚持了三个相结合:即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和全面监督相结合、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相结合。具体表现为:对支行“权、钱、人”等重点部门和要害岗位人员执行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中支纪委的工作部署,对苗头性问题,适时实地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各类案件和风险事故易发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为避免出现监督的“盲区”和“真空”,有计划地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支行办理业务、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迅速作出反应,全程跟踪监督;对支行的重大决策、大宗财务开支、领导权力运行和中层干部的履职情况实行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充分发挥了纪检审计室处于监督管理的最前沿的重大作用。

    (三)监督工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团结协作、共同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是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查防案件的重要监督部门,内部审计和事后监督部门则是人民银行重要的业务监督部门,三者都对强化内控、防止腐败、加强人员和业务管理以及监控资金风险、决策风险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由于纪检、内审、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向具有趋同性、核查范围具有一致性,形成了监督工作重点的互补性。整合后的监督机构较以往也更具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因此,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更容易做到统筹考虑,注重监督力量的合理利用,减少重复检查。

    二、县(市)支行新监督工作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难点:

    (一)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缺乏绝对独立性

    人民银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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