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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调解机制步伐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02浏览:2832下载125次收藏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法院院长**带领院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成员,部分党员共12人组成调研组,就“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大调解机制”,于4月8日—9日,分两组深入喀尔交乡、别斯铁热克乡、托普铁热克乡、托普铁烈克镇等地开展调研,现对调研成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县五乡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41个,人民调解员21名,2007年—2008年,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161件,司法所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19件,其中以草场纠纷、牲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酗酒打架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占9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占调解社会纠纷的89%,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已经能及时处理乡镇、社区居民的简单纠纷,各乡镇党委也将构建社会和谐作为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创新了一些新举措,在建立“社会调解新机制”上有较为借鉴的经验。

二、当前突出的问题

调研组一行同各乡镇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离退休职工代表,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司法所人员、乡妇委会工作人员,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亲切交谈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多年来,各乡镇利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对不少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地解决,但从调研的区域看,还存在一些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尤其是农牧区牲畜盗窃案件中,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而导致人民群众之间因财产无法挽回而与被告人发生新的矛盾,致使国家法律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下降。

二、法院对基层农牧民的诉讼基本常识宣传力度不够,法官到村、社区现场办案较少,人民群众心中的疑难问题没能及时得到解决。使部分农牧民不知道如何“打官司”。

三、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至于人民调解员的在调解邻里纠纷中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水平提高调解纠纷的技巧。

四、衔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不完善。

三、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工作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通过人民调解员参加诉讼调解、法官到乡镇、村调委会进行个案指导、部分有支付内容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出具人民法院调解书等形式进行衔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简易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进行诉讼调解的,县法院邀请村调委会主任、司法所人员与法院审判员共同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有支付内容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可拿着人民调委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人民法院调解书,进一步确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二)建立人民调解员多渠道参与诉讼机制,实现调解业务对接
  一是设立审前调解组,积极引入人民调解员参与审前调解。所有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均先由审前调解组进行调解。对适宜人民调解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做好宣传工作,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邀请当事人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二是建立社区巡回调解制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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