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计入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 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管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
第五条 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管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
第二章 审判业务
第六条 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考核职能部门: 研究室 月通报 年终汇总)
第八条 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研究室 月通报 年终汇总)
第九条 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研究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条 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
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入改判案件数。
(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一条 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二条 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三条 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四条 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五条 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
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 执行局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六条 赔偿工作的考核,满分20分。基层法院每发生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减5分;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赔偿决定的减5分;法定时限内不能按时赔偿的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七条 个案评查的考核,满分80分。其中常规抽查50分,重点评查30分。
常规抽查一年不少于2次,随机抽取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评查。
重点评查的对象为以下5类案件:群体性涉诉上访和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被二审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评查问责办公室年度对各基层法院的个案评查情况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 评查问责办公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素质建院的要求,深化“重教、严管、厚爱”六字方针,扎实开展“素质教育年、作风强化年、形象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人事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 政治部人事处 季度通报 年度汇总)
第十九条 宣传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树立、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在社会上大力倡导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政治部宣传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 政治部宣传处 年度通报)
第二十条 教育工作,满分15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教育工作各项制度,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和集中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落实,并按照市法院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报表。政治部教育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0.5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教育处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二十一条
2009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本文2009-05-19 15:39:4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23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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