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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纪律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05-18浏览:2975下载167次收藏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从2004年  月起,对市直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进行改革。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务用车秩序,制止公务人员“公车私用”、“公车滥用”现象,严肃处究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办法  

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除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情况除外);  

(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  

(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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