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保管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归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
一般而言,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双方约定无偿保管者除外。如果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经补充协商仍不能确定,保管是无偿的。
2.保管合同的特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这种以标的物交付与接受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称为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保管合同标的物的范围较为广泛,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和特定物均可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此外,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非物质财产也可以成为保管的标的物。但是,保管的标的物应有易保管的性质。
(3)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转移物的占有权,但并不发生保管物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的履行是以维持保管物的原状为标准。因此,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4)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保管行为是无偿的,例如超市免费为顾客保管携带物品等。因此,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未作硬性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二)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管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保管物品系贵重物品,或者保管期限较长,最好订立书面合同。这里介绍的是书面保管合同的主
十一、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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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5-09 17:06:57发表“写作教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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