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特点、类型
1.委托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对委托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托人。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的事务,而委托人则应对受托人所进行的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委托合同的特点
(1)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没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委托合同关系无从建立。如果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了变化,合同法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关系。
(2)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3)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无报酬,则该合同为无偿合同。
3.委托合同的类型
(1)特别委托合同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受托方为委托方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合同。
(2)概括委托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受托方为委托方处理一切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及订立的时间、地点
在首部至少要出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名称,在尾部要有当事人的签字、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盖章,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2.委托事务
这是委托合同的标的。一般而言,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托人为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目的而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所谓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但有两类行为不能作为委托合同的标的:一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委托他人代为购买、销售、制造、运输武器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3.委托报酬及支付方式
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不但应约定报酬的数额,还应约定支付报酬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以何种货币支付等。
4.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为办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费用。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委托费用的多少,费用使用的合理范围、项目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合同中写明。
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为使当事人明确如何
十三、委托合同
本文2009-05-09 17:05:41发表“写作教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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