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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在综合考核中的加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05-04浏览:2725下载277次收藏

根据《***大学学生学年综合考核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四)点社会工作和其他活动中规定,学生干部在学年综合考核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加分。  

1、加分条件(《学生手册》第79页)  

(1)、在各类文娱、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者与主要组织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自治区级  
 3  
 2.5  
 2  
 
院级  
 2  
 1.5  
 1  
 

(2)、学校团委委员,学生会正副主席、院系部团总支副书记、院系部学生会正副主席,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者加4分。  

(3)、学校、院系部社团负责人、学校学生会正副部长,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者加3分。  

(4)、班委、团支委、院系部学生会正副部长、团总支委员,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者加2分。  

(5)、学生记者、信息员、通讯员、宣传员、学生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员表现突出者加1-3分。  

(6)、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学校、院系部学生会工作人员、课代表、小组长、宿舍长表现突出者加1分。  

(注:若一人身兼数职,可累计加分。学生会干事、分团委干事可享受(6)中的规定)  

(7)、热心为集体活动提供服务者加1分。  

2、加分办理程序  

各类学生干部在学年综合考核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加分,但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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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在综合考核中的加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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