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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05-03浏览:2878下载237次收藏

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门交流。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

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

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

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

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

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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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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