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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家暴利的法律认定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04-22浏览:2836下载163次收藏

一、作为出发点的实例分析  

《价格法》第14条第(七)项将“暴利”一说明确写入,然而暴利是什么,现行法律和法理似均未给出确定合理的解释,这势必带来执法上的困难。在今年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首都国际机场商品价格暴利事件中,虽然外界一再对其离谱的定价大加批评,相关行政部门也已介入干预,但物价仍难以平抑,一重要原因即由于现行法律限制,物价部门只能对国际机场商家未明码标价等不正当行为勒令改正,而对其自主定价行为没有适当办法协调。出于这样的疑问,本文试图对商家暴利的法律认定做一定探讨。  

首先对暴利的概念给出一个经验性的厘定,即在日常语言中暴利指的是什么(主要参考媒体的说法)。经济学家茅予轼计算的民航航空意外险利润率达到700%,堪称暴利,而保监会人士给出的利润率是10%左右,反对暴利之说;向来被认为是暴利行业的中国汽车工业,每辆轿车的毛利润率可达到50%~60%,而福特汽车公司2000年每辆车的平均净利润率仅有2.56%,雷诺集团的这个数字则为近2.7%;15000元的汽车美容服务成本8000元左右,利润率近100%,被认为是暴利时代的金字招牌;投资者蜂拥而入的物流业的利润据估算若成本降到gdp的10%则有9600亿的利润空间,按gdp1万亿美元粗略计算,物流业的利润率也超过100%,尽管有人称其为暴利的幻影;一张ip电话卡对折出售电信部门也可获得1~5倍的利润更是作为暴利行为遭到政协委员的质疑。  

由此可见,在通常经验认识中,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和服务一般均用利润率衡量暴利,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达到50%乃至100%以上就可能被称为暴利,而一般认为现代市场竞争条件下,10%的利润就已属高利润。从这样一个经验性标准出发,进入以下实例的分析。  

2002年7月4日,有顾客在杭州好又多量贩黄龙店购买唐纳兹牌268g规格高钙西湖藕粉一袋,标价为一般价格10元,会员促销价7.2元(即持有会员卡的顾客可按此价格购买)。7月5日,在距好又多不远的杭大路便宜坊超市购买同品牌同规格西湖藕粉,价格5.5元。同日打电话至生产该种西湖藕粉的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问明该产品出厂价为5.5元。另,从好又多所购西湖藕粉生产日期为02年5月12日,从便宜坊所购为02年3月10日,考虑到两个日期相隔甚近,不足以产生很大的差价,此因素忽略不计。便宜坊的价格有低于成本价销售之嫌,但不是本文所要关注的。本文着力所在是前述商品在好又多超市的售价与其出厂价和在其他超市售价相差之大与它的会员促销价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延伸的商品定价问题。为了便于分析,设定以下假想条件:好又多与便宜坊的前述商品属同期进货,采购价均为5.5元;两家商品无质量差异,也都无假冒伪劣之可能。  

唐纳兹牌268g规格高钙西湖藕粉在好又多的售价几乎是其采购价的两倍,如此大的差价,即使再考虑其相应的运输、库存等成本,其成本利润率也应在50%以上。是否依据此就能判定该商品的定价存在暴利呢?要明确的是尽管前文屡次提及暴利,但这种“暴利”更多意义上是日常的夸张说法,并无严格的经济学和法律依据,仅仅用利润率这样的表面数据判断暴利存在与否显然是不严谨和不合理的。暴利来自价格,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是否存在暴利或者即使存在暴利是否就需法律干预和禁止需要对价格形成的内部结构进行经济学层面的分析和法律层面的判定。  

对该个案价格做一些初步的经济学分析也许就会使暴利之说产生疑问。好又多是一个大型超市,有着很好的装修和优雅的购物环境,提供停车场和免费客车接送等较健全的配套服务,再加上清洁、保安等相关费用,其经营成本相对较高。这些固定成本和费用都会计入商品价格的核算中,但是否平均摊入所有种类商品则有不同做法。假如平摊也产生如此大差价,也即所有商品定价都很高,就表明经营成本过高,难以为继。经营成本适当的情况下,如果商家在初始定价时通过一定方法确知某些类商品是畅销品且价格弹性较低(包括生活必需品),从而在成本核算时将这些成本和费用更多的摊付在这些商品上,其定价便会相应提高,若摊付商品相当集中,这些商品价格就会显得过高;另一方面那些非畅销品和价格弹性较高的商品因摊入的成本费用较少甚至没有,价格降低,有助于扩大销售。这种会计方法在成本并无提高的情况下增加了利润,其中来自高定价商品的利润是否属于暴利和合法呢?  

当然,接下来要问的是,高定价是否能成交?大卖场型超市销售量巨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为采购大量商品者降低搜寻成本,如果大卖场能提供足够多品种规格品牌的商品,使消费者在不增加搜寻成本的情况下找到自己的目标商品,并且消费者对品质的看重胜于最低价格,前述高定价即可成交,从另一角度可认为为消费者节省的搜寻成本转化入商品的价格。但大卖场几乎不可能对同样的商品采取不同定价(即价格歧视),所以如消费者锁定了某商品,为了获得最低价格必须搜寻其他商家,不过大卖场主要针对的消费群体即是对时间、精力比最低价格更偏好的顾客[①]。可见市场能提供自愿接受较高定价的消费者。  

然而是否合法的问题仍没解决,立法者仍旧有话要说。法律和政策设计者往往会抱着公益的目的比如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对市场加以干预,虽不至于对藕粉这种普通低价商品价格过高进行调整,却自有他们关注的对象,比如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所举的倒卖黄牛票的例子[②]。尽管高价黄牛票具有不小的市场,这一行为在美国一些地方仍是违法的,门票经纪人常常被警察逮捕和罚款。(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取缔倒卖门票的行动很像从前共产主义国家当局反对获取暴利的行动。)至于法律的干预是否有效率又是个问题,包括法律应该介入那些地方,如何介入,采取什么样的调控措施。  

二、有关“暴利”的现行法律、法规  

本文以下所进行的讨论将围绕《价格法》第14条第(七)项展开。该法律条文叙述如下: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其他相关的重要条款有: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相关法规还有国家计委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文罗列如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  

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六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的测定。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以上法律、法规条款中的黑体字为笔者所加,仅为引起读者重点注意。)  

需要说明的是,《规定》颁布于1995年,其后未做过修订,而这八年来我国的市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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