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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04-19浏览:2884下载271次收藏

在行政救济渠道中,行政系统内部救济因其专业性和便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它也有一点最根本的不足,即“官官相护”。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信访制度的完善
目前信访中的核心问题是信访请求并不必然导致监察或复议,其具体原因:一是法律缺少信访处理中与复议和监察相衔接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的处理随意性很大;二是对信访无限制,信访人反复信访,导致信访量巨大,无法一一认真处理;三是信访后的调查、处理没有监督与制约,难以保证认真和公正。

完善信访制度应当进一步细化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涉及权利损害不服的事项,由复议机关主动复议;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处理。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事件应件件有结论,并将结论反馈信访部门。

二、复议制度的完善
当前复议制度对于维权不利的突出问题是不公正,而不是不科学。在可以维持原行政决定,也可以推翻原决定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往往选择维持,以维护其与该机关的“良好关系”。

因此,完善复议制度的重点是强化监督,以维护公正。比较有效的一个选择是建立“复议公开”制度。凡复议案件,除涉及个人隐私等事项不宜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既包括事由、各方主张等,更重要的是要公开各方主张的理由,包括复议机关的决定及其理由。这样,复议的全过程均置于全社会普遍监督之下,复议的公正性将得到有效保障。为做到最有效的公开,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的公开栏。凡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即将全部书面资料上网公开,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欢迎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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