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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宪政视角下国家赔偿工作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04-16浏览:2626下载253次收藏

 摘 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思考,解决好其 中存在的问题,从宪政的角度认真正确对待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及相关问题是法治建设的重要 内容。
  关键词:和谐社会;国家赔偿审判;相关问题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丰富的内涵,其中之一就是建设稳定有序的社会,以和谐宪 政的视角,重新认识提高司法水平包括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就越发显得重要了。自国家赔偿法 颁布实施以后,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其核心和宗旨即是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 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一出现,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 同,对法治社会的制度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国家 赔偿审判工作在宪政及整个法治进程中的定位,要有一个充分和清醒的认识。笔者拟就相关 问题提出自己粗浅观点,以求同行予以指教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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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和谐宪政的建立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前提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一个社会的和谐总是需要一个整体或总体的和谐,一个社会总体和 谐了,即使在局部和细节上出现了不和谐,通过微调,总是可能而且易于得以修正,从而使 社会总是处于相对和谐的状态。反之,一个社会在总的架构上出了毛病,纠正起来就比较难 了,往往需要采取重大运动甚至革命的手段才能达到匡正的目的,期间引起社会动荡甚至产 生社会危机都势不可免。由此可见,一个和谐社会的建构最重要的是要建构一个和谐的总体 架构。宪政就是建构和谐社会——政治——法律架构的最重要的和最适宜的政治法律工具, 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代替的。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法治为基 本原则,以限制权力为核心内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之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它是宪 法规范和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的宪政就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具有这样的地 位和作用。依据宪法设计的规定,中国已经建构了相对稳定、构件协调、运转有效的宪政 体制。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多党合 作和共商国事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中华各族人民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 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等等。这一宪政体制尽管在某些环节或相互关系方面存在一些不 相协调的状态,特别是党政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与作用等方面极需通过改革加以调整 和理顺。但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这一宪政体制还是基本上适应现实社会和国家的发展状况 ,并且有较强的社会——政治活力以及广泛的有效的社会——政治号召力和组织力。这从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所取得的各 方面包括法治建设辉煌成就可以得到证明。因此,可以说,现实的宪政体制已经在深层次的 社 会结构上为建构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构了总体的框架。现在要在中国建构和谐社 会,就应当坚持目前的宪政体制的总架构,同时必须重视改革其中导致政治和官场腐败、权 力制约机制空缺或弱化的体制性弊病,使之更加健全、科学、合理合法和运行灵便、有效, 充分发挥这一宪政体制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核心和基础作用。从目前宪政体制与国家赔偿审 判工作的关系上看,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充分发挥目前宪政体制作用,也是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力量之源。因为国家赔偿审判工 作的作用能够得到加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和谐宪政的应有之意,反过来说,和谐宪 政的建立,是更进一步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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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宪政为指导,检讨当前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可清楚看到所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更新的几 个观念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业务的重要内容,加强它具有很多作用,应该说,目前 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这里不妨举一个案例对此予以说明①。 
  孙某,男,某市中学校长。2000年5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并提起 公诉。随后该人民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孙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02 年9月,孙某以错误逮捕赔偿为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两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 内均未作出答复。孙某遂向辖区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经审理,辖区法院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应予赔偿的决定。赔偿决定生效一个月后,该检察院未依法履行 赔偿义务,却又对几年前曾作出的已经生效的不起诉决定书重新进行复查,并作出“原(证 据不足)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随后其上级检察院 以本院曾作出的对孙某批准逮捕决定无违法侵权事实存在,作出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刑 事赔偿确认书,并以此拒绝履行生效赔偿决定,至今长达四年迟迟不予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 赔偿义务机关常常面对现有的赔偿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 ,却不能或很难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这不利于真正和谐宪政的建设,对此应 予以改变。从个案来看,其直接受影响的个体权利未受到保护,但如果从法治全局角度说, 则是对法治的脱轨,更不符合宪政建设原则的要求。
  在国家赔偿审判中,尽量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作到几个“坚持”。第一、坚持专人办 案,作到听证程序固定化、规范化,确保国家赔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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