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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1浏览:2157下载208次收藏
【关键词】临床并发症,医疗事故,免责
【中图分类号】r05;d913
【文献标识码1 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24—03
陈志华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
中,医疗机构往往将损害后果的发生归因于难以避免的并
发症,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第3条曾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
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自2002年9月1日起实
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未做
出明确规定。因此,临床医生对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应当
免责产生了疑惑。那么,并发症是否应当属于免责事由呢?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并发症的概念
作者在思考这一问题时,首先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
规和医学书籍没有对“并发症”这一重要概念做出明确的定
义,导致人们对“并发症”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清。有学者
认为,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
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
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
因果关系,并将此类医疗纠纷归入无过失医疗纠纷之列,即
医疗机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_1 j对此,作者认为有时并发症
的发生不能完全归因于客观原因,并非医疗机构对所有并
发症的发生均不承担责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并发
症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疾病本身的病理生理过程所导致,
有的是因诊断、治疗方法所引起的,而有的并发症是可以通
过慎重选择个性化的治疗方法得以避免,或在发生后采取
措施治疗避免了造成严重后果。[23
人们对并发症是否免责的观点分歧主要源于对并发症
概念的理解不同。如何科学地定义并发症这一重要概念是
研究并发症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
根据世界公认的权威词典(merriam—webster医学辞
典》的解释,所谓“并发症(com~ication)”,是指在某种原发
疾病或情况(condition)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
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作者认
为这一定义揭示了并发症的发生原因,对于如何认识并发
症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该并发症的定义可以看出,并
发症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因为原发疾病所导致,
例如股骨远端骨折导致胭动脉损伤、肠梗阻导致小肠坏死
等;也可能是因为诊断、治疗措施方法所导致,如食管胃肠
吻合术后出现吻合口瘘等;还可能是不当的医疗行为所导
致,如处理肩难产时手法不当可能会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
损伤。
二、并发症的特点
(一)可预见性
从临床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可
预见性是并发症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是并发症与医疗
意外主要区别之处,因为后者常常是难以预见的,当然这种
区别是相对的。
(二)不确定性
并发症的另一个特征是发生的不确定性。并发症是否
发生,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医务人员的诊疗水
平、医疗条件、患者的自身体质及地域等诸多因素密切相
关,这也正是并发症较之医疗意外更为复杂的原因之一。
(三)相对可避免性
并发症的第三特点是相对可避免性。并发症并非完全
不可避免。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疾病认识程
度的提高,愈来愈多的并发症通过医务人员的积极努力得
以避免发生,使患者病情康复或者缓解,这也是医学科学追
求的终极目标。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国外有学者甚至将并
发症归入“可防范风险(normally prevemed risks)”之列。_3j
然而,也正是由于并发症的相对可预见性、不确定性和
相对可避免性,引申出了临床发生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
故以及医务人员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三、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医
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医疗过
错是指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
信两种形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或规范的行为,主观的过失是通
过客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实践中,人们又往往习惯将医
疗过错称作医疗过失。从行为人应对他人尽到注意义务的
角度分析,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护理过程
中未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学者们认
为,i缶床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危险回
避义务,前者指医务人员应对将发生损害后果有预见的义
务,而后者是指医务人员有采取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发
生的义务。如果应当预见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
而没有采用有效措施加以避免损害发生,就可认定医务人
员存在医疗过失,当然难以避免的损害情形除外。因此,在
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应对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应
注意研究其是否对这种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危险回避义务。具体可从以下几
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医务人员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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