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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医疗行政侵权诉讼案件的分析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1浏览:2778下载144次收藏
【摘要】这是一起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单位处理一具长期存放的尸体所引发的“行政侵权”案件。
该案已经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维持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行为,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而
结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权,尸体处理,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i)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oo3)01—0o19一o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相对
人已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的
“不敢告、不想告、不会告、不能告”,逐步发展到愿意通过行
政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对人敢告,行政机关积
极应诉的局面已经形成。本案行政机关虽然以胜诉告终,
但认真对本案进行分析、研究,不难发现本案在受理、适用
法律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将就此作粗浅的分析。
案情
1997年5月2日,原告周某的丈夫在某看守所羁押期
间被他人殴打致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尸体移至医院
太平间。199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了[98]高
检技鉴字第45号检察技术鉴定书,原告周某对该鉴定无异
议。在尸体存放医院太平问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同医院协
商尸体火化事宜。2000年3月16日,医院依照《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及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
告》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提出关于火化原告之夫
在内的等8具尸体的请示,市卫生局作出了“如确属于无人
认领尸体,同意医院白行处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的批示。
2000年4月29日医院将原告之夫的尸体火化。后原告认
为,市卫生局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擅自为医院盖章将
尸体火化,不仅使其家属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很大打击,同时
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遂于2001年11月15日向某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于2o02年3月16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
认为,原告之夫的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长达二年多的时
间,其间有关部门对尸体进行了司法鉴定,尸体继续存放已
没必要,作为家属原告周某应主动到医院协商尸体处理事
宜,在其不去医院处理的前提下,市卫生局依照有关规定,
批准医院自行火化原告之夫的尸体并无不当。于同年3月
28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交通费、赔
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
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卫生部、公安部《关
于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
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1)维持市卫生局2000年3月16日批准医院自行火化
原告之夫尸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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