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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热的冷思考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0浏览:2180下载151次收藏
【关键词】亲子鉴定;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4—0241—04
作为分子遗传学应用产物的亲子鉴定,在司法领
域已经给我们带来很多的惊喜,解决了很多司法难题,
有时甚至是一些难以查询线索或者仅有孤证的悬案,
在法医生物学家的帮助下都迎刃而解。然而,正是由于
亲子鉴定技术的特殊性对人们认知局限性的这种补充
作用.导致普通老百姓、律师甚至法官对亲子鉴定技术
结论的过分依赖:也由于亲子鉴定技术的高科技含量
直接带来的经济效益.使得这项技术逐渐成为许多法
定鉴定机构甚至无司法鉴定资质的实验室也乐此不疲
地开展这项业务。尽管如此,非专业人员对于亲子鉴定
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概念范畴。但是.当国内著名球星高
峰有关抚养权争议案件引发的亲子鉴定提交到北京市
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之后.亲子鉴定几
乎在一夜之间成为家喻户晓、人人谈论的话题。

、近年兴起的亲子鉴定热
关于国内每年亲子鉴定的具体案件数量,由于鉴
定机构分散而无法做出准确统计。但是从行业内各家
鉴定机构介绍的收案情况来看.提起进行亲子鉴定的
案件数每年应当在万例以上,且很多机构都表示每年
收案量以20%左右的比例递增。在近两年各地新增加
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一般都申请开展亲子鉴
定项目。公安机关给返城或者调动人员的亲属上户口
需要进行鉴定,离婚案件确定父子关系需要亲子鉴定.
抚养纠纷确定亲权关系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抱错孩子
的医疗纠纷案件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强奸案件确认犯
罪嫌疑人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继承案件需要进行亲子
鉴定.⋯⋯
鲜见司法鉴定做广告,然而最近却有鉴定机构在
地方的一些广告媒介上做起了“亲子鉴定广告”。
表明亲子鉴定热的另外一个迹象就是鉴定收费开
始出现价格竞争。过去由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收费价格
许春芬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成都610017)
· 241 ·
· 焦.羔评论·
在今年已经被一些鉴定机构人为降低,并在有关媒体
上报道、宣传。先是北京的一家鉴定机构,然后又出现
江苏的一家鉴定机构宣称大幅度降低鉴定费,亲子鉴
定的利润由此引发人们的关注与猜疑。
亲子鉴定热表明人民对科学的崇尚和价值观念的
改变,但同时也反映出存在的一些误区和问题。
二、亲子鉴定领域中的误区
(一)亲子鉴定成为解决涉及父子关系争议案件的
惟一手段
涉及父子关系争议问题以离婚和抚养争议案件为
最常见,且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都比较激烈,
父子关系存在与否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既然如
此,有的法官就来个省事的处理.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以鉴定结果定输赢,而原被告双方往往也容易接受。但
是,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甚至法官却忽略了另外
一个重要关系人的权利.即未成年的子女的权利。在案
件得以“科学”结案之后.未成年子女却因此深受伤害.
这种伤害多是精神、心理上的,这种伤害可能影响他们
的一生。
其实,关于亲子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
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
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已经做
了明确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
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
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
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
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
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
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
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
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
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
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
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在1991年8月19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涉及亲
作者简介刘鑫(1967一),男,医学、法学学士,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研究、司法鉴定检案与研究。
te]:+86-10-68626877:e-ma 1]:]xx8181@s 1 na.c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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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鉴定的函》中进一步明确,不同意以亲子鉴定结论作
为否认父子关系的惟一证据。
显然.亲子鉴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成为确认父子
关系的惟一证据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配合亲子鉴定成为当事人举证责任
在“亲子鉴定是解决涉及父子关系争议案件的惟
一证据”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有的法官甚至将这一做法
简单地引申为“配合亲子鉴定是当事人举证责任”,被
疑是孩子的父亲的被告如果不配合亲子鉴定,被告将
被推定为孩子的父亲,从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例如,张某与其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以其女
儿蒙蒙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其“情夫” 王某告上了法
庭。张某诉称,其在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
次与王某发生性行为,蒙蒙的生父应该是王某;由于孩
子的生活费、抚养费她已经负担不起,要求亲生父亲王
某承担起作为父亲的义务,一次性给付包括抚养费、教
育费等费用10万元。王某在法庭上对此予以否认。张
某遂要求王某和孩子做亲子鉴定. 以证明他们的父子
关系.但遭到了王某的拒绝。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
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
应推定蒙蒙系王某的非婚生子女。蒙蒙虽为王某的非
婚生子女.但其仍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等同的权利,所
以王某有负担孩子生活费、教育费等的义务,于是判决
其一次性支付10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因王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而推定其为蒙蒙的亲生父亲证据不足。因此撤消了原
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①
这是涉及举证责任分担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显然,该案例
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在原告举证完成之后,才发生举
证责任转移,由被告就“不是孩子的父亲”承担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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