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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的缺陷及其原因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0浏览:2896下载157次收藏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中图分类号】d919.4;d92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68—03
新标准是在吸收、总结旧标准执行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
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新标准修改了旧标准中一些争议较大、表
述欠妥、不易操作以及部分雷同、冲突的条款,调整了部分损伤
的级别分布,增加了一些常见损伤条款,删除了少数实际作用不
大的条款;同时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
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
法,并将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应该说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有
较大进步,但新标准施行后,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相关行业及
部门反响强烈。笔者认为,其原因是新标准存在较多问题所致,
新标准尚不具备国标的要求。

、新标准存在的缺陷
(一)部分争议较大或不舍理的条款未作变动
1.瘫痪的问题。标准中肌力障碍伤残级别分布于i~ Ⅶ
级,其中将单肢瘫(包含偏瘫或截瘫中一肢肌力障碍较重的情
况)肌力2~4级分布在伤残v~ Ⅶ级,多肢瘫肌力2~4级分布
在伤残i~Ⅳ级。这种简单将多肢瘫定在高级别级区,单肢瘫
定在低级别区,并根据肌力差别定在相邻6个级别中的方法,既
不合理,又不科学。首先从纵向对比,多肢瘫的后果并不一定比
单肢瘫严重,如单瘫肌力0级就比偏瘫肌力4级要严重;其次从
横向对比,将单肢瘫肌力4级定Ⅶ级,偏瘫(截瘫)肌力4级定Ⅳ
级起点太高,与其他部位的损伤级别不平衡,也与伤残分级原则
不一致,单肢瘫肌力4级从肢体功能丧失上看不超过50%,定9
级、偏瘫(截瘫)肌力4级应该在Ⅶ ~ Ⅷ级较为合理。再次瘫痪
中伤残等级梯度掌握欠妥。将单肢瘫肌力2~4级分别定为v
~ Ⅶ级,将多肢瘫肌力2~4级定为i~Ⅳ 级,显然没有考虑肌
力之间发生质的变化。虽然各级肌力间有“量”的差别,但每个
级别间并非等量的关系,存在质的差距。0~2级的肌力在法医
学伤残鉴定中应是一个质的范围,肌力2级与3级、3级与4级
之间均有质的差异,伤残上绝非一个等级的差别。3级肌力无法
行走,而达到4级肌力(4级+)日常生活影响就不太大了。这方
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
行)》中规定就比较合理。
2.外伤性癫痫。外伤性癫痫仍是根据药物控制、发作类型
和发作次数来分级,对于这种分类、分级,鉴定人员对是否正规
服药、发作次数等无法掌握,实践中只能根据病人家属反应来
定.主观性太大。且这种分类现在临床上已经不用了,临床上使
用轻、中、重之分。
3.眼部损伤。眼部损伤部分总的来说原眼部视力的规定比
较合理,与其他标准也相似,但新、旧标准中对视野缺损问题规
定均是用直径表示,而国际标准均是以半径来计算的,应与国际
标准相接轨。
4.部分条款仍存主观性。如胃肠消化腺切除中影响消化、
吸收功能,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
(二)部分变动条款仍存在缺陷
1.颌面部损伤。颌面部软组织缺损由原来的面积计算改为
体积计算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实际应用价值有多大值得探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1期)
讨,且存在对体积计算的困难。
2.脊柱损伤。脊柱损伤中增加骨折的条款应该说是正确
的,但Ⅷ级中“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规定显然欠
妥,没有规定压缩的程度,如果两个椎体均仅有轻微压缩就定Ⅷ
级,显然欠合理。
3.阴茎损伤。阴茎损伤中阴茎体缺失没有用百分比,而阴
茎龟头缺失仍使用百分比。
4.肢体损伤。肢体损伤中将原来各级别中手(足)缺失与功
能丧失的一视同仁,不加区别,这是不合理的。对同一级别手
(足)功能的丧失要求应比缺失高,这是因为手(足)除具有一般
功能外还有形体之作用,功能丧失还保留形体作用,而缺失之后
二者均无,显然同样部位的缺失要比功能丧失严重。新标准将
旧标准中手指功能与手掌功能并人手功能,统一以手功能来表
示,但足部并非如此,仍保留了双足10趾缺失(功能障碍)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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