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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0浏览:2922下载243次收藏
【摘要】 确定哪些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对实践中梳理医患关系和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分析
了当前理论界对医疗行为的定义基础上,提出法律上界定医疗行为的3个要素,即医疗行为的主体、行为的专业性和医
疗行为目的,论述了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健康价值的创造,并根据不同标准对医疗行为进行了分类。
【关键词】 医疗行为,界定要素,分类
【中图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27—04
lawful definition of medical action miao rui. ”g ,wang ai hong .1.law schoo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
nanjing 210046;2.nursing sch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nanjing 210029.
【abstract】defining which behaviors belong to the medical action has the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clearing up the
rel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solving the disputes on medical treatment in practice.this paper expounds three ele‘
ments for defining medical action lawfully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current theories of defining medical action ,namely the
subject、specialization and purpose of medical action,discusses that the purpose of medical action is a creation of health value,
and clasifies the medical action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standards.
【key words】 medical action,elements for defining,clasification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行为
是实践中正确构建医患关系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前提和基
础.因而从法律上界定医疗行为的概念成为当前理论界研究的
热点。作者在研究中发现,理论界对医疗行为的研究缺乏深入
的探讨。实践中大量因非医疗行为而产生的医患纠纷,给医疗
机构、患者甚至国家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并造成社会资源的大
① 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将来制定的器官移植法中,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接受他人器官而主动给予报酬”(参见吴崇其、达庆东:《卫生法学》,法
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3页)。笔者以为,这一建议没有很好地考虑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与体现社会公平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这样的规定不
仅使得自愿捐献身体器官的供体得不到任何精神或物质上的回报,也关闭了接受器官的受体表达自己感激之情的大门,使受体可能因此而终生
不安,不利于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极度重视道德法、重视人情的伦理社会来说,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极不科学和合理的。
· 28 ·
量浪费:因此如何从法律上准确界定医疗行为的概念具有十分
重要的实践意义。

、当前医疗行为界定现状和评析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医疗行为的界定做出具体而又权
威的解释: 学术界主要根据医疗行为的目的给出了不同的定

我国《执业医师法》中有“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但并未对
其内涵进行解释。就该法对医师和助理医师及执业活动的规定
来看,尚不能周延现代医疗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台湾有学者将医疗行为定义为:“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
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
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
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1
柳经纬、李茂年先生认为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
病的诊断、治疗、预后判断及疗养指导等具有综合性内容的行
为。l 2作者将医疗行为依目的不同分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
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可分为实验性
医疗行为和非纯粹实验性而兼有治疗目的的医疗行为,在进一
步分析了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后,认为,“只有以诊疗为目的
的医疗行为和非纯粹实验性而兼有治疗目的性的医疗行为才能
够称为医疗行为。”_2 以上定义基本代表了我国学术界的观点,
即医疗行为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因为其目的
仅局限于治疗疾病,又称为狭义医疗行为。随着医疗事业的发
展和医疗技术的提高以及医疗领域的拓展,医疗行为本身具有
的伤害性、实验性① 等特点逐渐被人们认识,一些运用新的技术
进行非治疗性的医疗行为,如整容整形、变性手术、无痛分娩等
大量出现,并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的医疗纠纷和事故,不将此纳
入医疗行为不利于对患者的保护。
狭义医疗行为慨念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台湾学者
蔡振修提出了广义医疗行为的概念。他根据医疗行为的不同目
的,医疗行为应包括4种类型:临床性医疗行为、实验性医疗行
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 广义的医
疗行为概念从不同的侧面,将目前存在的各种医疗行为加以概
括,适应了当前的需要,因而具有一定的周延性。但将医疗行为
的外在特征的概括作为医疗行为的定义,缺乏对医疗行为本质
的揭示。况且实践中,这4种医疗行为往往交叉贯穿于一项医
疗过程之中,如果将他们截然分开,对处理医疗纠纷将十分的烦
琐和困难。
因此有学者引用日本“医行为”的概念,并从医疗行为的内
在本质来界定医疗行为。
日本学者将医疗行为分为“医疗行为”和“医行为”两种。医
疗行为专指以疾病治疗为目的的行为。而“医行为”则是对医疗
行为从精密度和准确度两点考虑的基础上所做的定义 龚赛红
就此给出了医疗行为的定义,即医疗行为是若欠缺医师的医学
判断及其技术,则对人体会有危害的行为。_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 1卷(第1期)
按照龚赛红的观点,医师的医学判断及其技术应当是医疗
行为的内在本质,凡缺乏医师的医学判断及其技术而对人体实
施的行为,不是医疗行为,因而可推导出只要具备医师的判断和
技术的行为就是医疗行为,不管这个行为是否由医护人员所为
也不管这项行为的目的。“医行为”的定义虽然涵盖了某些与医
疗有关的行为,但将医师的主观判断作为医疗行为确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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