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输血感染案件的法律责任
【摘要】有关输血感染损害赔偿等医疗纠纷是近来医学界、法律界所经常涉及的话题
, 对此的研究存在着诸多的
观点。本文x寸输血感染赔偿纠纷是否适用产品责任、是否存在侵权与违约的竞合以及无过错输血感染案件是否采用公
平责任发表作者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输血感染,医疗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2.16:r4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43—03
legal liabilities on the cases of transfusion infection.huang liang.the people’s court of nanchang ,jinng5“w“ i
214021
[abstract] dispute on compensatlon arising from transfusion infection is now become a hot tonc for both medica1 and 1e—
gal profession ,over which there exist numerous viewpoints.this article seeks to express author’s position in terms of whether
the product 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eases of transfusion infection,whether the concerned party ma3r select tort law or
contract law for remedy,and whether the fair liability may be applied to non~default blood transfusion infected cases.
【key words】transfusion infection,medical compensation claims
近年来,临床输血感染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的事件时
有发生,为此诉至法院的也不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此类
案件作了一些研究,存在着诸多的分歧ll。]。本文拟就一些观
点发表作者自己的见解。
一
、输血感染的案件不适用产品责任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血站和医疗机构在输血感染其他疾病
的案件中应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产品责任。理由是血液属
于产品,如果患者在医院输血,感染上其他的疾病,则推定血站
提供的血液存在着缺陷,患者既可以向医院和血站请求赔偿,也
可以直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家请求赔偿。l5 此观点是否合理,关
键是看血液是否属于产品。如果是属于产品,则完全可以适用
产品质量法,实行严格的产品责任。笔者认为,临床所用的血液
是指全血和成分血,这与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等血液制品有所
不同,血液制品属于药品,药品则属于产品范畴;而血液不是药
品,也不是产品。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否属于产品,首要因素看是否经过加工、制作
因为《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的“加工、制作”应理解为
连续性、机械化的工业生产。 6 因为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是针
x寸现代化的批量生产、批量销售。而临床所用血液是由血站统
一采集的,血液从献血者身体内抽取、分离、储存、保管、运输的
过程并不是连续性、机械化的工业生产,故不符合“加工、制作”
的文义。成分血(如红细胞)是x寸全血进行简单的分离,并没有
改变血液成分的化学性质。故血液不符合产品的首要因素,而
血液制品是由单采机构采集了原料血浆,供应给某一特定的血
液制品的生产厂家,经过加工制作成各种血液制品(如白蛋白)。
(二)产品的第二个要素是是否用于销售
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是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
或血液中心直接供给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的情况,定期
向当地的献血办公室申报用血计划 同时必须使用当地的被指
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该行为不掺杂市场因素,不受市场控制: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卫生机构,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
度。《献血法》中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主要来源为义痔无偿
献血,而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故临床用的
血液不用于销售。而血液制品是经生产厂家生产出来的,经市
场运作进入医院和医药公司,这家医院可以购进这个厂家生产
的血液制品,也可以购进那个厂家生产的血液制品,具体购进多
少血液制品也是医院根据需求量自行决定。
(三)是否需要输血,应严格执行输血适应证
如患者的血红蛋白低于loog/l就需要输入红细胞 经长
期的临床证明,输血能够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能够促使身体康
复。输血是针对相应的适应证而必须采取的手段,由经治医师
根据适应证严格掌握,并经上级医师的批准而实施,不是患者自
己要求能够决定的。而作为产品是否购买使用完全取决于消费
者自己的意愿。治疗中使用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并不完全由医师
决定,只能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向患者建议,是否使用要由患
者依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决定。
(四)产品价格应符合价值规律
作为一种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购买者要支付等于该产品的
价值的价格才能取得该产品。患者在输血中是要支付一定的费
用,大约是每100毫升全血100元左右,这个费用只是血液采集、
储存、检验等的支出,并不是血液本身的价值。国家实行的是无
偿献血制度,血液的价格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血站和
医疗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自行调价。而一般
的产品是实行市场调节价,虽然有一部分的药品是实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但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价格法的定价原
则,依据社会平均成分、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
定、调整价格的。而血液制品属于药品,其价格即符合其价值
, 对此的研究存在着诸多的
观点。本文x寸输血感染赔偿纠纷是否适用产品责任、是否存在侵权与违约的竞合以及无过错输血感染案件是否采用公
平责任发表作者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输血感染,医疗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2.16:r4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43—03
legal liabilities on the cases of transfusion infection.huang liang.the people’s court of nanchang ,jinng5“w“ i
214021
[abstract] dispute on compensatlon arising from transfusion infection is now become a hot tonc for both medica1 and 1e—
gal profession ,over which there exist numerous viewpoints.this article seeks to express author’s position in terms of whether
the product 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eases of transfusion infection,whether the concerned party ma3r select tort law or
contract law for remedy,and whether the fair liability may be applied to non~default blood transfusion infected cases.
【key words】transfusion infection,medical compensation claims
近年来,临床输血感染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的事件时
有发生,为此诉至法院的也不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此类
案件作了一些研究,存在着诸多的分歧ll。]。本文拟就一些观
点发表作者自己的见解。
一
、输血感染的案件不适用产品责任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血站和医疗机构在输血感染其他疾病
的案件中应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产品责任。理由是血液属
于产品,如果患者在医院输血,感染上其他的疾病,则推定血站
提供的血液存在着缺陷,患者既可以向医院和血站请求赔偿,也
可以直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家请求赔偿。l5 此观点是否合理,关
键是看血液是否属于产品。如果是属于产品,则完全可以适用
产品质量法,实行严格的产品责任。笔者认为,临床所用的血液
是指全血和成分血,这与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等血液制品有所
不同,血液制品属于药品,药品则属于产品范畴;而血液不是药
品,也不是产品。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否属于产品,首要因素看是否经过加工、制作
因为《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的“加工、制作”应理解为
连续性、机械化的工业生产。 6 因为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是针
x寸现代化的批量生产、批量销售。而临床所用血液是由血站统
一采集的,血液从献血者身体内抽取、分离、储存、保管、运输的
过程并不是连续性、机械化的工业生产,故不符合“加工、制作”
的文义。成分血(如红细胞)是x寸全血进行简单的分离,并没有
改变血液成分的化学性质。故血液不符合产品的首要因素,而
血液制品是由单采机构采集了原料血浆,供应给某一特定的血
液制品的生产厂家,经过加工制作成各种血液制品(如白蛋白)。
(二)产品的第二个要素是是否用于销售
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是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
或血液中心直接供给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的情况,定期
向当地的献血办公室申报用血计划 同时必须使用当地的被指
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该行为不掺杂市场因素,不受市场控制: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卫生机构,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
度。《献血法》中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主要来源为义痔无偿
献血,而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故临床用的
血液不用于销售。而血液制品是经生产厂家生产出来的,经市
场运作进入医院和医药公司,这家医院可以购进这个厂家生产
的血液制品,也可以购进那个厂家生产的血液制品,具体购进多
少血液制品也是医院根据需求量自行决定。
(三)是否需要输血,应严格执行输血适应证
如患者的血红蛋白低于loog/l就需要输入红细胞 经长
期的临床证明,输血能够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能够促使身体康
复。输血是针对相应的适应证而必须采取的手段,由经治医师
根据适应证严格掌握,并经上级医师的批准而实施,不是患者自
己要求能够决定的。而作为产品是否购买使用完全取决于消费
者自己的意愿。治疗中使用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并不完全由医师
决定,只能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向患者建议,是否使用要由患
者依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决定。
(四)产品价格应符合价值规律
作为一种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购买者要支付等于该产品的
价值的价格才能取得该产品。患者在输血中是要支付一定的费
用,大约是每100毫升全血100元左右,这个费用只是血液采集、
储存、检验等的支出,并不是血液本身的价值。国家实行的是无
偿献血制度,血液的价格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血站和
医疗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自行调价。而一般
的产品是实行市场调节价,虽然有一部分的药品是实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但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价格法的定价原
则,依据社会平均成分、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
定、调整价格的。而血液制品属于药品,其价格即符合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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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30 09:23:03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5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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