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摘要】 本文首先对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主要针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提}}:了一些问题并加以探讨,并在文章的最后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粗浅见解。
【关键词】 司法鉴定;改革;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5)03—0163—04
人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①尤其是司
法鉴定体制亟须改革,目前也正处于改革进程中。但
对于如何进行改革,各方态度却很不一致。对于这种
状况。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曾有过这样一段
比较精辟的概括:“⋯ ⋯对于现状的不满意。现状必须
改革已经成为众口一词。但是以什么样的理念来主导
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未来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
种什么样的模式。却是众口百议⋯ ⋯”。②
下文中。笔者将针对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进程中
的某些司法鉴定制度问题展开粗浅探讨
一
、关于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进程的简
要回顾
应当说,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主要起始于国
家对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其主导力量是我国司法
部。其标志性举措应当是2000年的3部规范性文件@
的颁布和实施.其主要目的是试图在我国建立起统一
的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和资格准人制度,等等。
但是人们也普遍看到, 自2000年起的四五年的
时间里。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似无甚实质性进
展。比如2000年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鉴定人管理办法》)中第l6条、第l7条对于建立“全
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过较明
确的规定,但直到2003年9月23日。湖北省还在“首
次”举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来自该省公安、检
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政法部门和城建、质监、物
价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报考人员共
333人参加了该次考试。④时至今日,这种全国统一
的、类似于“司法考试”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也
还没有举办过。
此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
和程序性制度这两方面的改革做过努力。
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曾颁布、实施过两部重要的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
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2002年)。两部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程序
[作者简介]窦树亮(1970一),男,汉,大学本科,助理1二程师,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① 对于司法鉴定制度所包括的内容,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完全一致,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制度包括了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司法鉴
定的人事制度和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88页):也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制
度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协调机制、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
度、司法鉴定质证制度和司法鉴定认证制度等内容(参见: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4月版,l1页);等等。笔者为了便于本文的叙述,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将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分为两大方面:司法鉴定组织管
理性的制度(具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内容,近似于本文中所说的“司法鉴定体制”)和司法鉴定程序性的制度(具体包括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等内容)
② 引自:《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l版。序l页。
③ 2000年8月14 13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2000年l1月29 13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试行)》。
④ 见中国普法网2003年10月8 13消息,http://www.gzsk.gov.cn/news,htrn1,20o3,l 0/20o3l0o8134619一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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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等重大敏感问题都
进行过重要完善,试图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进
行改革,但实际的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尤其是“司法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难”的问题。而类似工作在刑事
诉讼领域中则没有开展。
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
2002年3月27日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法释『2002]8
号),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第3条至第ll条对建立
我国审判机关监督管理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名册”制度进行了较详尽的规定.其中第9条特
别规定了“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 ⋯ ”等内容。换句话说.
某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主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①)
要想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就必须
成功地通过两次审核.而且哪一次都对其具有“决定
性”作用。不仅如此.至少在理论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可
能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照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管理
办法》)和《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了合法的司
法鉴定职业资格,但不一定能够进入人民法院系统所
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这样至少
在某行政区域范围内、某时间范围内这个司法鉴定机
构或鉴定人事实上的从业问题会变得困难。
2004年底上述局面被再次打破—— 在2004年
l2月21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张福森
部长首先明确表示“将要推进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
革⋯⋯ ”此后各媒体也竞相报道,②某些相关案例也被
媒体频频曝光。③2个多月后(2005年2月28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以
“人大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此前一段时间关于“我国将
要进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报道。其法的效力
之高,在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历史上似从未有过
该《决定》所涉及的改革包括以下内容。
1.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法定含
义(《决定》第1条)。
2.对我国司法鉴定组织管理体制做出明确、重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调整— —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
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
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第
7条);④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决定》第8
条),等等。
3.再次强调了我国司法鉴定要实行行业管理.实
行资格准入(《决定》第3条至第6条),并由司法行政
机关编制、公布司法鉴定人名册(《决定》第3条、第l6
条),同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决定》第l0条)。
4.再次强调了司法鉴定人应当应当事人的要求.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接受质证(《决定》第ll
条)。而且明确规定如果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
通知拒绝出庭质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决定》第l3条)。
该《决定》颁布后,我国审判系统则面临着一个前
所未有的现实问题一如何对目前在人民法院系统从
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而以媒体为代
表的一部分民众则看到:“自
的决定》提}}:了一些问题并加以探讨,并在文章的最后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粗浅见解。
【关键词】 司法鉴定;改革;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5)03—0163—04
人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①尤其是司
法鉴定体制亟须改革,目前也正处于改革进程中。但
对于如何进行改革,各方态度却很不一致。对于这种
状况。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曾有过这样一段
比较精辟的概括:“⋯ ⋯对于现状的不满意。现状必须
改革已经成为众口一词。但是以什么样的理念来主导
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未来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
种什么样的模式。却是众口百议⋯ ⋯”。②
下文中。笔者将针对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进程中
的某些司法鉴定制度问题展开粗浅探讨
一
、关于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进程的简
要回顾
应当说,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主要起始于国
家对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其主导力量是我国司法
部。其标志性举措应当是2000年的3部规范性文件@
的颁布和实施.其主要目的是试图在我国建立起统一
的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和资格准人制度,等等。
但是人们也普遍看到, 自2000年起的四五年的
时间里。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似无甚实质性进
展。比如2000年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鉴定人管理办法》)中第l6条、第l7条对于建立“全
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过较明
确的规定,但直到2003年9月23日。湖北省还在“首
次”举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来自该省公安、检
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政法部门和城建、质监、物
价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报考人员共
333人参加了该次考试。④时至今日,这种全国统一
的、类似于“司法考试”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也
还没有举办过。
此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
和程序性制度这两方面的改革做过努力。
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曾颁布、实施过两部重要的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
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2002年)。两部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程序
[作者简介]窦树亮(1970一),男,汉,大学本科,助理1二程师,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① 对于司法鉴定制度所包括的内容,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完全一致,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制度包括了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司法鉴
定的人事制度和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88页):也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制
度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协调机制、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
度、司法鉴定质证制度和司法鉴定认证制度等内容(参见: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4月版,l1页);等等。笔者为了便于本文的叙述,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将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分为两大方面:司法鉴定组织管
理性的制度(具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内容,近似于本文中所说的“司法鉴定体制”)和司法鉴定程序性的制度(具体包括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等内容)
② 引自:《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l版。序l页。
③ 2000年8月14 13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2000年l1月29 13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试行)》。
④ 见中国普法网2003年10月8 13消息,http://www.gzsk.gov.cn/news,htrn1,20o3,l 0/20o3l0o8134619一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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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等重大敏感问题都
进行过重要完善,试图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进
行改革,但实际的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尤其是“司法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难”的问题。而类似工作在刑事
诉讼领域中则没有开展。
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
2002年3月27日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法释『2002]8
号),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第3条至第ll条对建立
我国审判机关监督管理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名册”制度进行了较详尽的规定.其中第9条特
别规定了“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 ⋯ ”等内容。换句话说.
某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主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①)
要想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就必须
成功地通过两次审核.而且哪一次都对其具有“决定
性”作用。不仅如此.至少在理论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可
能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照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管理
办法》)和《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了合法的司
法鉴定职业资格,但不一定能够进入人民法院系统所
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这样至少
在某行政区域范围内、某时间范围内这个司法鉴定机
构或鉴定人事实上的从业问题会变得困难。
2004年底上述局面被再次打破—— 在2004年
l2月21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张福森
部长首先明确表示“将要推进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
革⋯⋯ ”此后各媒体也竞相报道,②某些相关案例也被
媒体频频曝光。③2个多月后(2005年2月28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以
“人大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此前一段时间关于“我国将
要进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报道。其法的效力
之高,在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历史上似从未有过
该《决定》所涉及的改革包括以下内容。
1.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法定含
义(《决定》第1条)。
2.对我国司法鉴定组织管理体制做出明确、重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调整— —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
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
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第
7条);④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决定》第8
条),等等。
3.再次强调了我国司法鉴定要实行行业管理.实
行资格准入(《决定》第3条至第6条),并由司法行政
机关编制、公布司法鉴定人名册(《决定》第3条、第l6
条),同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决定》第l0条)。
4.再次强调了司法鉴定人应当应当事人的要求.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接受质证(《决定》第ll
条)。而且明确规定如果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
通知拒绝出庭质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决定》第l3条)。
该《决定》颁布后,我国审判系统则面临着一个前
所未有的现实问题一如何对目前在人民法院系统从
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而以媒体为代
表的一部分民众则看到:“自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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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8 09:08:22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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