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辅助生殖子女的亲权关系认定
【摘要】生物基因工程学科的最新发展,为人类福祉的增进,提供无限广阔的前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即属其一,它
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自然生殖状态亲子关系的剖析,对
照性分析如何认定人工辅助生殖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关键词】辅助生殖;亲子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79—05
生殖即为生养繁殖后代,是生物繁殖进化的首要
条件,包括无性生殖和有性生殖两种方式。前者由母体
直接产生后代,后者则由两性细胞(精子和卵子)结合
而成。人类生殖方式属于有性生殖,人类一直是按照这
种传统自然的生殖方式进行生儿育女、繁衍后代。①然
而,一方面,在人类自身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不育症却一
直困扰着相当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庭。另一方面,由于
人类生存环境的日趋恶化,一部分人的生育能力也在
不断下降。有统计资料表明,“世界上有10%的夫妇有
不育症”、“当今男性精液中精子的平均含量只相当于
20世纪初的50%”。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平均每10对
夫妇中就有1对不能正常生育,而其中25%~30%的患
者无法通过传统的医疗手段治愈。这些都为人t辅助
生殖技术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质上是把生物基因工程用于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异体孕育等,从而取代了性交、
输卵管授精、自体子宫孕育的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
或全部。应该说.该技术不仅能给予不育者生理上的
补偿,而且能使其在心理上得到满足,所以它给不育患
者带来了福音.为人类福祉的增进提供了无限广阔的
前景。但凡事都有其两面性,生命科学越是向前发展,
伴随的生命社会关系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
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其他许多现代科学技术一样。
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
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②
在这众多问题之中.笔者就不同类型的辅助生殖
技术所产生子女,探讨其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一 自然生殖状态下亲子关系的解构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又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
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
指的是子女。亲子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是家庭
关系的核心。
亲子关系的种类,是研究亲子制度首先要解决的
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别。我国
现行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
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它基于子女出生这一自
然事实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除了父母子女一方死亡外,不能人
为解除。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只能因父母将子女送
养而消灭。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依据父母是否有婚姻关
系而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指本无该种血
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
[作者简介]施烧玲(1973一),女,汉族,大学学历,助理审判员, rel:13862102255;e-mail:fy_shixia ng1@sina.corn
① 冯建妹:《生殖技术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63页。
② :tin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7页。
· 280 ·
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子关系,所以这是一种人
为设定而法律加以确认的亲子关系。这种父母子女关
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关系。此类亲子关系基于法律拟制而产生.也可以依
法因收养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及相互抚养关
系的变化而消灭。
(二)父母与亲生子女
虽然以上论述多种父母子女关系,但在现实生活
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
关系。关于父母、子女的含义,《德国民法典》中做出了
明确的定义。其第1591条和1592条规定:“子女的母
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女子”,“子女的父亲是(1)在子
女出生时已与该子女的母亲结婚的人;(2)已认可父亲
身份的人;(3)其父亲身份依法为法院确认的人。”①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
母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
事实加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
相对复杂。由于存在生物性父亲与社会性父亲不相符的
事实,就需要对父子关系加以确定。婚姻的目的是在于
确定社会性父亲。对于生物性父亲的确定倒属其次。
基于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认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但具体规定上有
细节性的差异。日本采取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子
女的推定要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母亲是具有妻子身份
的人;其次,必须在婚姻期间怀胎。日本民法第772条
第2款规定:“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天后或自婚姻解
除或撤销之ft起300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婚姻中怀
胎的子女”。② 非婚生子女采取认领和准正制度。其与
母亲的关系,可以通过分娩的事实来确定。而父亲则必
须通过认领来确定。在美国,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
双方所生的子女在出生时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父
母离婚或丈夫在子女出生前死亡的。如果子女在婚姻
终止后的合理期间内出生(通常为10个月或300天).
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身份。我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
确认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人t授精、体外
受精和胚胎移植以及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4期)
(一)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人工授精是指通过人工方式将丈夫或供者的精子
注入到女性生殖道内,包括阴道内、宫颈内、宫腔内、输
卵管内等,以帮助不孕不育夫妇获得妊娠的一种助孕
方法。③
按照精子的来源,人t授精的种类分为夫精人工
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夫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
ination of husband,aih),顾名思义,即是使用丈夫的
精液对妻子进行授精使之受孕,故又称为同源人工授
精、同质人工授精或配偶问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of donor,aid)就是使用捐赠者
的精子对妇女进行授精使之受孕的方法,也被称为异
源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或非配偶间人工授精。
(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
ivf—et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
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
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至女性子宫内着床,
发展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在体外的器皿中受
精,很像用试管做化学实验,所以人们形象地把这种方
法生下的孩子称为“试管婴儿”,又因该技术费用高昂,
“试管婴儿”被昵称为“黄金宝宝”。但事实上.这种称谓
不太恰当,因为“in vitro”在拉丁语中是玻璃碟中的意
思, 因此ivf的意思指卵子和精子不是在试管中结
合,胎儿的全部生长过程亦并非置于试管内。
ivf—et技术因涉及卵子、精子乃至胚胎移植入的
子宫的提供者各有不同,情况非常复杂。下面以图示之
(见图1)。
(三)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
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的类型有多种,在此重
点介绍有典型意义的代孕技术和核移植(克隆)术。
1.代孕(surragate):代孕是指妻子以外的第三方
女性以非自然生殖方式为他人孕育、分娩子女的行为。
根据精予、卵子的不同来源,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情
况:一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
受孕,称为“捐胚代孕”;二是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卵
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完全代孕”;三是委托丈夫
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
孕” ④
①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② 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巾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27页。
③ 王心如、周作民:《生殖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59页
④ 朱川、谢建平《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科技与法律》2oo1年第3期,第42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
2.核移植与克隆技术:克隆(cloning)也称为
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自然生殖状态亲子关系的剖析,对
照性分析如何认定人工辅助生殖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关键词】辅助生殖;亲子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79—05
生殖即为生养繁殖后代,是生物繁殖进化的首要
条件,包括无性生殖和有性生殖两种方式。前者由母体
直接产生后代,后者则由两性细胞(精子和卵子)结合
而成。人类生殖方式属于有性生殖,人类一直是按照这
种传统自然的生殖方式进行生儿育女、繁衍后代。①然
而,一方面,在人类自身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不育症却一
直困扰着相当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庭。另一方面,由于
人类生存环境的日趋恶化,一部分人的生育能力也在
不断下降。有统计资料表明,“世界上有10%的夫妇有
不育症”、“当今男性精液中精子的平均含量只相当于
20世纪初的50%”。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平均每10对
夫妇中就有1对不能正常生育,而其中25%~30%的患
者无法通过传统的医疗手段治愈。这些都为人t辅助
生殖技术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质上是把生物基因工程用于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异体孕育等,从而取代了性交、
输卵管授精、自体子宫孕育的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
或全部。应该说.该技术不仅能给予不育者生理上的
补偿,而且能使其在心理上得到满足,所以它给不育患
者带来了福音.为人类福祉的增进提供了无限广阔的
前景。但凡事都有其两面性,生命科学越是向前发展,
伴随的生命社会关系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
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其他许多现代科学技术一样。
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
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②
在这众多问题之中.笔者就不同类型的辅助生殖
技术所产生子女,探讨其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一 自然生殖状态下亲子关系的解构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又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
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
指的是子女。亲子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是家庭
关系的核心。
亲子关系的种类,是研究亲子制度首先要解决的
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别。我国
现行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
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它基于子女出生这一自
然事实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除了父母子女一方死亡外,不能人
为解除。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只能因父母将子女送
养而消灭。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依据父母是否有婚姻关
系而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指本无该种血
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
[作者简介]施烧玲(1973一),女,汉族,大学学历,助理审判员, rel:13862102255;e-mail:fy_shixia ng1@sina.corn
① 冯建妹:《生殖技术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63页。
② :tin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7页。
· 280 ·
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子关系,所以这是一种人
为设定而法律加以确认的亲子关系。这种父母子女关
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关系。此类亲子关系基于法律拟制而产生.也可以依
法因收养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及相互抚养关
系的变化而消灭。
(二)父母与亲生子女
虽然以上论述多种父母子女关系,但在现实生活
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
关系。关于父母、子女的含义,《德国民法典》中做出了
明确的定义。其第1591条和1592条规定:“子女的母
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女子”,“子女的父亲是(1)在子
女出生时已与该子女的母亲结婚的人;(2)已认可父亲
身份的人;(3)其父亲身份依法为法院确认的人。”①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
母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
事实加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
相对复杂。由于存在生物性父亲与社会性父亲不相符的
事实,就需要对父子关系加以确定。婚姻的目的是在于
确定社会性父亲。对于生物性父亲的确定倒属其次。
基于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认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但具体规定上有
细节性的差异。日本采取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子
女的推定要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母亲是具有妻子身份
的人;其次,必须在婚姻期间怀胎。日本民法第772条
第2款规定:“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天后或自婚姻解
除或撤销之ft起300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婚姻中怀
胎的子女”。② 非婚生子女采取认领和准正制度。其与
母亲的关系,可以通过分娩的事实来确定。而父亲则必
须通过认领来确定。在美国,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
双方所生的子女在出生时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父
母离婚或丈夫在子女出生前死亡的。如果子女在婚姻
终止后的合理期间内出生(通常为10个月或300天).
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身份。我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
确认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人t授精、体外
受精和胚胎移植以及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4期)
(一)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人工授精是指通过人工方式将丈夫或供者的精子
注入到女性生殖道内,包括阴道内、宫颈内、宫腔内、输
卵管内等,以帮助不孕不育夫妇获得妊娠的一种助孕
方法。③
按照精子的来源,人t授精的种类分为夫精人工
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夫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
ination of husband,aih),顾名思义,即是使用丈夫的
精液对妻子进行授精使之受孕,故又称为同源人工授
精、同质人工授精或配偶问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of donor,aid)就是使用捐赠者
的精子对妇女进行授精使之受孕的方法,也被称为异
源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或非配偶间人工授精。
(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
ivf—et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
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
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至女性子宫内着床,
发展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在体外的器皿中受
精,很像用试管做化学实验,所以人们形象地把这种方
法生下的孩子称为“试管婴儿”,又因该技术费用高昂,
“试管婴儿”被昵称为“黄金宝宝”。但事实上.这种称谓
不太恰当,因为“in vitro”在拉丁语中是玻璃碟中的意
思, 因此ivf的意思指卵子和精子不是在试管中结
合,胎儿的全部生长过程亦并非置于试管内。
ivf—et技术因涉及卵子、精子乃至胚胎移植入的
子宫的提供者各有不同,情况非常复杂。下面以图示之
(见图1)。
(三)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
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的类型有多种,在此重
点介绍有典型意义的代孕技术和核移植(克隆)术。
1.代孕(surragate):代孕是指妻子以外的第三方
女性以非自然生殖方式为他人孕育、分娩子女的行为。
根据精予、卵子的不同来源,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情
况:一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
受孕,称为“捐胚代孕”;二是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卵
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完全代孕”;三是委托丈夫
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
孕” ④
①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② 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巾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27页。
③ 王心如、周作民:《生殖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59页
④ 朱川、谢建平《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科技与法律》2oo1年第3期,第42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
2.核移植与克隆技术:克隆(cloning)也称为
论辅助生殖子女的亲权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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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14:22:49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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