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论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专业建设;需方市场;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方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一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专业建设;需方市场;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方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一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
论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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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14:16:51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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