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
【摘 要】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
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
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
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
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关键词】责任保险;医疗过失;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203—06
pondering over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fan zhen.beij'ing hart horizon law firm,100022
【abstract】developing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energetically in order to compensate the patient damage made by
medical malpractice suficiently, has significant efects on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patient and the hospital as well as medi·
cal afairs,on optimizing medical condition and medical order.because the hospitals are owned by the state,and the hos—
pitals’profit is still not enough to compensate tort of personal damage.moreover,the synthesis hospitals medical malprac—
tice cases are certain. choosing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models which can meet hospital financial security require.
ments,such as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trust,can prompt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s, it is shown that commercial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hould not become the main par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only estab lishing independently medical malpractice disputes mediation authentication agency can ensur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developing smoothly.
【key words】liability insurance,medical malpractice,compensation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
指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
事件应急机制,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
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障
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
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
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晚,功能和作用发挥尚不
充分。其中保险公司赔付率明显过低、责任保险的强
制方式以及采用的保险组织形式等被认为是商业性
医疗责任保险推广过程中的争议所在。
为此,本文第一部分分析适合医疗责任风险的
管理方法,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第三部分分析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经验.第四部
分着重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发展方向。
一
、风险管理与医疗责任风险
处理纯粹的风险一般只有4种基本方法:回避、
减少、自留和转移,并且在给定的情形下,由危险本
身的性质决定哪种方法最合适。在医疗责任领域。只
有在满足面临危险的医生个人或者医院的财务安全
需要的基本前提下,各种方法中最适当、最廉价的那
种才被选用。
医疗责任风险的回避虽然是可能的,但是不太
可行。对于风险高的病人,医院没有权利拒绝救治,
因此回避在医疗责任风险管理中是不现实的。医疗
责任风险的减少是通过对具体医疗风险的分析.采
取预防措施,努力减少医疗过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可以通过医疗技术培训,经验交流,理论学习不断提
高理论水平,减少医疗过失事件的发生。但是医学经
[作者简介] 范贞(1971一),男,医学硕士,法律硕士,主治医师;研究方向:医疗法、人身伤害法。
tel:+86—10—1391014o617;e—mail:lawfanzhen@medmail.com.cn
· 204 ·
验积累的长期性,短期内难以大幅度减少医疗过失
事件的发生,短期内也难以达到风险的减少。因此,
医疗责任风险的管理方式主要考虑风险自留和风险
转移。
医疗责任风险的自留是由医院或者医务人员自
己来承担风险。通常见于3种情况:一种是人们对医
疗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第二种情况是医院或者
医务人员经过慎重考虑,因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在
经济上微不足道,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第三种情况
是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经过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
真分析后,决定全部或者部分由自己承担相应风险,
因为这样比购买保险更合算。自留的优点是可以节
省开支,缺点是分散风险的能力随医疗机构规模的
差异而不同。
医疗责任风险的转移通常是指医院或者医务人
员将可能发生的医疗责任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
或者互保公司(协会)等。按照一般观点,这种可保风
险应该具有以下特点:风险是意外的、偶然的、纯粹
的、大量同质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和分散
性。对于一家三级医院,每年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的
数量基本稳定,发生医疗过失案件的数量也是基本
确定的。而医疗过失案件造成的损害主要根据侵权
法进行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
偿内容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
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现实中三级医院承
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很少发生,多数情形是医院承担
部分责任。即使全部责任,对于年营业额几亿、几十
亿的三级医院而言,损失远未达到重大的程度。但是
对于年营业额几万、几十万的基层医院而言。该赔偿
就属于重大损失了。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侵权法.医疗
过失损害程度在三级医院和基层医院的反应存在明
显差别。
一个重要保险理论是:假使社会福利等于各主
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
险中性者就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
更一般地说,将风险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转
移至风险厌恶程度较低的主体就会提高社会福利。①
事实上,在面临医疗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
医务人员、中小医院面临较自身承受能力为大的风
险时,绝大多数人是风险厌恶者,医院资产规模相对
较大,对于该风险可能就不是风险厌恶者;保险公司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3期)
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者。所以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医务人员、中小医院面临较大医疗事故风
险(损失规模可能超出自己的资产规模)时,都愿意
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人也愿意销售医疗责任保
险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而大型医院并非一定希
望购买该保险。因此,在涉及医疗风险责任保险制度
的时候,必须要妥善处理这种矛盾,真正能够通过医
疗责任保险来达到医疗风险管理的目的。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状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云南、上海、天
津、深圳和北京等省市以统保的形式先后推行了各
种形式的医疗责任保险,如:上海市政府批准下发的
《关于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第4条规定,
“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事故责
任保险”;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医疗执业
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深圳市国有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和在这些医疗机构中取得相应资格的
各级各类从事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参加
医疗执业风险保险”。《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
意见》第2条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均可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本市行
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意见的
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见各省市在开始推广医
疗责任保险时都采用统保的形式。但是经过一段时
间运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效果和医院及相关医务人
员的预期有较大差距,人们甚至对其产生怀疑。原因
包括赔付率明显低于医院预期、医疗事故责任的限
定、调解效果以及统保方式等多个方面。
(一)赔付率明显低于医院预期
商业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率是由纯保险费率和附
加保险费率相加构成的。纯保险费率是用来支付赔
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费率,应当与保险事故发生的
概率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额有关。是在分析
历年保额损失的基础上制定的。此外,商业医疗责任
保险追求营利,纯保险费中一部分作为利润。如果上
一年有亏损,为了维持正常运营,保险公司就需要增
加保费或者减少赔付。附加保险费率主要根据保险
公司营业费用来确定,包括业务费、代理费、税金、工
资等,这些部分与赔偿金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2006年1~12
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
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
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
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
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关键词】责任保险;医疗过失;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203—06
pondering over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fan zhen.beij'ing hart horizon law firm,100022
【abstract】developing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energetically in order to compensate the patient damage made by
medical malpractice suficiently, has significant efects on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patient and the hospital as well as medi·
cal afairs,on optimizing medical condition and medical order.because the hospitals are owned by the state,and the hos—
pitals’profit is still not enough to compensate tort of personal damage.moreover,the synthesis hospitals medical malprac—
tice cases are certain. choosing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models which can meet hospital financial security require.
ments,such as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trust,can prompt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s, it is shown that commercial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hould not become the main par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only estab lishing independently medical malpractice disputes mediation authentication agency can ensur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developing smoothly.
【key words】liability insurance,medical malpractice,compensation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
指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
事件应急机制,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
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障
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
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
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晚,功能和作用发挥尚不
充分。其中保险公司赔付率明显过低、责任保险的强
制方式以及采用的保险组织形式等被认为是商业性
医疗责任保险推广过程中的争议所在。
为此,本文第一部分分析适合医疗责任风险的
管理方法,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第三部分分析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经验.第四部
分着重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发展方向。
一
、风险管理与医疗责任风险
处理纯粹的风险一般只有4种基本方法:回避、
减少、自留和转移,并且在给定的情形下,由危险本
身的性质决定哪种方法最合适。在医疗责任领域。只
有在满足面临危险的医生个人或者医院的财务安全
需要的基本前提下,各种方法中最适当、最廉价的那
种才被选用。
医疗责任风险的回避虽然是可能的,但是不太
可行。对于风险高的病人,医院没有权利拒绝救治,
因此回避在医疗责任风险管理中是不现实的。医疗
责任风险的减少是通过对具体医疗风险的分析.采
取预防措施,努力减少医疗过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可以通过医疗技术培训,经验交流,理论学习不断提
高理论水平,减少医疗过失事件的发生。但是医学经
[作者简介] 范贞(1971一),男,医学硕士,法律硕士,主治医师;研究方向:医疗法、人身伤害法。
tel:+86—10—1391014o617;e—mail:lawfanzhen@medmai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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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积累的长期性,短期内难以大幅度减少医疗过失
事件的发生,短期内也难以达到风险的减少。因此,
医疗责任风险的管理方式主要考虑风险自留和风险
转移。
医疗责任风险的自留是由医院或者医务人员自
己来承担风险。通常见于3种情况:一种是人们对医
疗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第二种情况是医院或者
医务人员经过慎重考虑,因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在
经济上微不足道,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第三种情况
是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经过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
真分析后,决定全部或者部分由自己承担相应风险,
因为这样比购买保险更合算。自留的优点是可以节
省开支,缺点是分散风险的能力随医疗机构规模的
差异而不同。
医疗责任风险的转移通常是指医院或者医务人
员将可能发生的医疗责任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
或者互保公司(协会)等。按照一般观点,这种可保风
险应该具有以下特点:风险是意外的、偶然的、纯粹
的、大量同质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和分散
性。对于一家三级医院,每年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的
数量基本稳定,发生医疗过失案件的数量也是基本
确定的。而医疗过失案件造成的损害主要根据侵权
法进行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
偿内容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
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现实中三级医院承
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很少发生,多数情形是医院承担
部分责任。即使全部责任,对于年营业额几亿、几十
亿的三级医院而言,损失远未达到重大的程度。但是
对于年营业额几万、几十万的基层医院而言。该赔偿
就属于重大损失了。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侵权法.医疗
过失损害程度在三级医院和基层医院的反应存在明
显差别。
一个重要保险理论是:假使社会福利等于各主
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
险中性者就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
更一般地说,将风险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转
移至风险厌恶程度较低的主体就会提高社会福利。①
事实上,在面临医疗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
医务人员、中小医院面临较自身承受能力为大的风
险时,绝大多数人是风险厌恶者,医院资产规模相对
较大,对于该风险可能就不是风险厌恶者;保险公司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3期)
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者。所以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医务人员、中小医院面临较大医疗事故风
险(损失规模可能超出自己的资产规模)时,都愿意
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人也愿意销售医疗责任保
险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而大型医院并非一定希
望购买该保险。因此,在涉及医疗风险责任保险制度
的时候,必须要妥善处理这种矛盾,真正能够通过医
疗责任保险来达到医疗风险管理的目的。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状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云南、上海、天
津、深圳和北京等省市以统保的形式先后推行了各
种形式的医疗责任保险,如:上海市政府批准下发的
《关于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第4条规定,
“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事故责
任保险”;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医疗执业
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深圳市国有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和在这些医疗机构中取得相应资格的
各级各类从事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参加
医疗执业风险保险”。《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
意见》第2条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均可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本市行
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意见的
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见各省市在开始推广医
疗责任保险时都采用统保的形式。但是经过一段时
间运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效果和医院及相关医务人
员的预期有较大差距,人们甚至对其产生怀疑。原因
包括赔付率明显低于医院预期、医疗事故责任的限
定、调解效果以及统保方式等多个方面。
(一)赔付率明显低于医院预期
商业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率是由纯保险费率和附
加保险费率相加构成的。纯保险费率是用来支付赔
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费率,应当与保险事故发生的
概率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额有关。是在分析
历年保额损失的基础上制定的。此外,商业医疗责任
保险追求营利,纯保险费中一部分作为利润。如果上
一年有亏损,为了维持正常运营,保险公司就需要增
加保费或者减少赔付。附加保险费率主要根据保险
公司营业费用来确定,包括业务费、代理费、税金、工
资等,这些部分与赔偿金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2006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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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10:14:19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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