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浅议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由3例错误鉴定所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0s2-06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如
杀人、抢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
患纠纷等)涉及大量的医学、法医学鉴定。在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生效之前,对于医学、法医学鉴定,基本上
都由法院系统内部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负责鉴定
复核,去伪存真,纠正了大量的错误鉴定,一定程度
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而如今,随着《决定》的生效,
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权”被取消,法院不能再依靠
自身的技术力量对案件中的特殊证据—— 医学与法
医学鉴定进行复核鉴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
如何对待公安、检察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是采取“拿来就用”的态度,还是坚持“审核质证”的
原则。作者认为,不但必须坚持“审核质证”的原则,
而且还应该切实加强。应当用科学的眼光,实事求是
地对待公安、检察和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慎
重行使采信权、裁判权,以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结合作者工作中遇到的3例社会鉴定机构
鉴定的法医学案例存在的问题,谈一谈人民法院开
展法医学审核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
、案例介绍
下述3件案例,是我院司法技术部门接受办案
法官委托,对所送卷宗材料中有关医学、法医学资料
进行审核,并邀请临床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会
诊之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委托法官出具了正式的“司
法技术咨询审核意见书”。事后进行了反馈调查。现
结合反馈意见作介绍、评析如下。
【案例1】伤者王××,男,38岁。2006年2月21
日,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推倒在地,并被脚踢腰
部而受伤。2006年2月22日~2月27日住盐城市
中医院治疗,人、出院诊断为“腰1,3椎体压缩性骨
折”。2006年5月23日,王××到××市第×人民医
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伤残等级评定,x线摄片(06—
157),报告:腰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
缩近1/2,该所法医阅片认为:“l1、l3椎体压缩性骨
折,前缘压缩均达1/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10.45条评
定为10级残疾,并依照该标准总则1.6条,晋升为9
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06
年第××号)。本院法医审核时,对x线负片进行测
量计算.其第1腰椎前缘压缩约1/3,第2腰椎前缘
压缩≤45%,均不足1/2,结合社会鉴定机构所在医
院的x线摄片医师认为王××第1、第3腰椎体前
缘高度压缩均不到1/2(明确报告为近1/2),达不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应评定为10级
残疾,更不能晋升为9级残疾。
该案的“9级残疾”是明显的“无中生有”。该鉴
定存在3方面的错误;(1)对伤者的第1、3腰椎骨折
是否为新鲜骨折,没有做出判别;(2)对没有达到有
关等级的损伤,做出不切实际的残疾等级评定;(3)
对未达最低等级的残疾做出评定,并在错误的等级
评定上再予晋升残疾等级,更是其错。办案法官参考
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未予采信,委托了另一社会鉴
定机构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其不构成残疾。法
官根据本院法医的审核意见,采信第二份鉴定结论
做出了裁判。
【案例2】伤者申××,男,53岁。2004年1月26
[作者简介]周从禹(1957一),男,汉族,江苏盐都人,大学本科。现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处长,主任法医师,
审判员;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tel:+86—515-8236075;e-mail:zhoucy1956@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当即昏迷约1分钟,
醒后头痛头昏,双上肢疼痛,活动受限,双手麻木。检
查:左头顶部2 cm×3 cm头皮下血肿,面部肿胀,
双前臂运动受限,肌力Ⅲ级。mri检查:颈5-6椎间
盘突出,颈椎管狭窄,硬膜囊受压,颈3.4节段高信
号改变,中央部明显。诊断:头部外伤,面部挫裂伤,
头皮血肿,脊髓损伤,c, 椎间盘突出。住院保守治
疗。2004年3月1日出院,出院时一般情况可,两上
肢肌力Ⅲ级,两下肢肌力正常。2004年×月××日,
××市公安局鉴定为4级伤残。法医学审核中发现:
(1)申××于2004年9月20日鉴定之前,其四肢肌
力即基本恢复正常(上海长征医院0022731号门诊
病历2004年8月23日记载:右上肢肌力v一级,左
上肢v级);(2)2004 年9月14日(盐城市第×人民
医院会诊)检查记录有多处改动— — 双(注:此处
“双”字为“左”字改成)上肢肌力3 (注:“3”为“5”所
改而成)级,左下肢肌力3一(注:“3”亦为“5”所改而
成)级,右下肢肌力3锻,病理征(一)。200~年×月×
日检查,其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仅遗有双上肢
轻度瘫痪(左上肢肌力v一级,右上肢肌力Ⅳ级),与
被告人提供的录像光盘显示的情况相符,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
2002)4.7.1.e条之规定,只应评定为7级伤残。
该例鉴定存在明显的“拔高”。伤者申××于鉴
定时的实际情况(右上肢肌力v-级,左上肢v级)只
应评为7级残疾.但原鉴定人却评定其为4级伤残,
该鉴定人显然没有“看到”上海长征医院20o4年8
月23日0022731号门诊病历中的有关记录,同时也
没有“注意”到××市第×人民医院会诊检查记录于
关键之处的多处改动,而将申××的残疾评定为4
级,是明显的“拔高”。
承办该案的法官根据法医的审核意见.重新启
动鉴定程序。经重新鉴定为7级伤残,法官再次向法
院法医咨询后,采信了“7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依此
进行调解结案。
【案例3】伤者徐××,男,55岁。2005年8月15
日被他人故意用菜刀砍伤左肘部.伤后4小时临床
检查:左肘部10 cm横形伤口,左手感觉减退、运动
障碍⋯⋯诊断为:左肱骨双骨折。左桡骨小头骨缺
损,伸肌断裂,神经损伤待排,2005年12月2日××
市公安局法医检查:左肘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左
手小指活动功能稍受限,鉴定为“轻伤”(××市公安
局2005年第××号物证鉴定书)。2006年×月×日,
盐城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检查.其
· s3 ·
左肘关节活动度丧失75%以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8.40
条评定为8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
鉴定所2006第××号法医学鉴定书)。
该例在法医审核之前已有出自于两个鉴定部门
的鉴定。两份鉴定的内容不同,前一份是损伤程度,
由××市公安局于伤后两个半月做出,此时损伤恢
复时间短,鉴定时机不到;后一份是残疾程度,由×
×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伤后五个半月
做出,已到鉴定时机。两份鉴定相隔3个月,对伤者
的检查也是相差3个月,但两份鉴定对伤者左肘关
节活动障碍程度的检查数据差距较大,依据两份鉴
定所记载的数据,前者为轻度障碍,后者则为严重障
碍(功能丧失75%以上),这两份鉴定。可以肯定地
说有一份是错误的,不是前者低评了损伤程度,就是
后者高评了残疾等级。
基于上述审查分析,法院法医建议对伤者左肘
关节的功能障碍程度作医学鉴定后重启鉴定程序。
经医学会诊检查并鉴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在
55%左右。第三次鉴定时,鉴定机构依据医学会诊鉴
定所确定的左肘关节活动障碍程度,依照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
关标准重新鉴定为9级残疾,损伤程度为重伤。
该案的最终鉴定结论表明该案的前两次鉴定结
论都是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上3个案例,提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人民法院
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
察)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必要性— —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自《决定》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法医的职能发生
转变,由鉴定转变为审查,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
发展,也是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主要的工作是对案件
进行审判,做出裁定、判决。公正的裁定、判决必须建
立在查清、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审
查,主要是对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核和审查。
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6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明确规
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s4 ·
任何证据都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法医学鉴定作
为证据的一种,自然也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是否采信
应当由法官通过审核做出判断与决定。未经查证(审
核)的医学或法医学鉴定结论绝对不能作为证据采
信。法律赋予法院拥有审核职能,这也就决定了法院
有权不予采信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也有权指
定或组织其他的鉴定机构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决
定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
中,很多法官对鉴定结论过于盲从,放弃对鉴定结论
进行必要的审核而直接采信,或是简单地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启鉴定程序。放弃了自己的审核权,实际上
相当于赋予了鉴定结论预定的证明力。在这些法官
的审判活动中,鉴定结论实际上不是待审证据而成
了最终结论。这样做实质上违反了司法程序,是对工
作的不负责任,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由过去的复
核鉴定转变为法医学文证审查,负责审核、审查社会
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能否采信,对
于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十分必要。
(二)必要性— — 历史提示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法官审核的关
键与重点。对普
浅议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本文2009-03-27 09:31:17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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