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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与医生知情权的协调和平衡的法律思考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2344下载142次收藏
【摘 要】了解患者的诸多隐私是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需要,保护患者的隐私也是其义务和责任;患者为了治
疗疾病,需要放弃自己的某些隐私权,但即使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患者的隐私权仍然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如何协
调和平衡患者隐私权与医生知情权的关系即是本文所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医务人员;患者;隐私权;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59—04
我国《执业医师法》及《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都规定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保护和尊
重患者隐私权内容;同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身
体检查、疾病诊断和疾病治疗过程中也有权了解患
者的与诊疗相关的隐私.以保证对患者提供优良的
医疗服务。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了解或
者使用患者的隐私过头或者不及,都有可能对患者
造成损害。因此,如何平衡和协调患者隐私权与医生
知情权的关系就是必须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本文
从如何认定和保护患者隐私权为切人点.结合医疗
实际谈谈正确处理患者隐私权与医生知情权的关
系.即如何在医疗活动中达到患者隐私权与医生知
情权的平衡和协调最佳状态。

、从一案例看医疗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
情形
据《健康报》报道,安徽合肥市友好医院曾通过
闭路电视系统.对一次前列腺切除手术进行现场全
程直播。患者在手术室里手术,患者的亲友和即将要
手术的其他患者近200人通过电视屏幕将手术过程
一览无余。这次进行手术直播事先征得了患者及其
家属的同意.虽然引起了个别市民的争议.但实际效
果是比较好的.没有发生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①
从这个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协凋
和平衡患者隐私权与医生知情权的关系最好的办法
就是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如果在医疗服务活
动中没有取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又不当地了解
或者使用了患者的隐私.就容易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产生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侵犯
患者隐私权的情形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其一,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虽然是
必须和必要的.但没有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例
如,北京某医院曾发生这样一起纠纷:一位24岁的
女患者在北京某医院拍x光片时,拍片医生要求该
患者脱光上衣。在医生的催促和要求下她脱光了上
衣。事后,该患者感到自己的隐私与尊严受到了侵
犯.于是一怒之下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②脱光上衣
拍x光片也许是诊断所必要和必须的,但也应当向
患者做出说明并取得其同意.因为即使在诊疗疾病
过程中患者也有权支配和处置自己的隐私权。当然,
患者如果是在病情危重的情形下,为抢救患者的生
命可以不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因为这符合法
律的规定。除此之外.在涉及患者隐私权时都应当取
得患者的同意。
其二.在医方来说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必要的,但
没有取得患者的同意。常见的情况就是将患者充当
“活体教具”。由于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是一项实践性
极强的工作.医学生不进行必要的观摩实习及临床
学习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的,因此,大多数
较好的医院都承担了一定的医学教学任务,以给实
习的医学生提供观摩和实习的场所和机会。例如,在
[作者简介]周玉文(1957一),山东乐陵人,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从事律师实务的教学和研究。
tel:13960660269;e-mail:jxzyw2003@163.com
① 《合肥一医院直播手术过程》,载于《健康报)2004年4月20日第6版。
② 胡勇:《医生,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1o月2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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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医院里时常看到经验丰富的资深医生身后跟着
三五成群的实习医学生,资深医生指着患者的某一
疾病部位进行详细的讲解,有时还要求实习生进行
触摸、检查等。这种教学行为在医方看来是必要的,
但由于显然超出了对患者疾病诊治的需要,而有没
有事先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自然就侵犯了
患者的隐私权。当然,如果是疑难病症,请多名医生
参与会诊,这由于是诊治疾病是需要,就不能认为是
侵犯隐私权行为。
其三,医方由于医疗条件的限制,没有提供保护
患者隐私的必要条件,致使患者隐私被泄露的。常见
的情况是在问诊或者检查中有与疾病诊断无关的人
在场,泄露患者隐私。由于我国现在许多医院,尤其
是大医院门诊量很大,门诊用房比较紧张,候诊区域
狭小,有时医生在对一个患者问诊、检查时周围有许
多候诊的患者,致使候诊的患者也有意或者无意地
知道了被问诊、检查患者的一些隐私,在这种情况下
患者的隐私被泄露 虽然不能认为诊病的医生有什
么过错,但这也是医方没有尽但自己的保护患者隐
私的义务,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那种认为这种情况
没有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①因
为这不是泄露患者隐私权的正当理由,无论是医生
的过错还是医院的过错.在侵犯患者隐私权问题上
是一体的行为.是不能把他们分开来的
其四,为了宣传医院的形象或者医生的业绩.在
广告以及其他宣传材料中将患者的真实姓名、住址、
病情及治疗经过等都和盘托出,以增强其广告及宣
传的可信度。这种情况如果事先没有取得患者或者
其家属的同意,就是一种明显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
行为。
其五,医生在问诊、检查过程中,询问了与诊治
疾病明显无关的情况或者检查了与诊治疾病无关的
部位。例如,患者本是感冒,医生却问及患者恋爱和
性生活的经历;本是头部外伤,医生却要检查其胸腹
部。不过,这种情形除了上述极端的情况外,一般是
很难认定和判断的,尤其是一些疑难病症医生需要
掌握更多的情况。
其六,医务人员“出卖”患者的个人隐私。我们经
常听到这样的例子,某产妇刚从医院回到家里,就接
到大量推销奶粉、保健品等婴儿用品公司的电话或
者找上门来的推销员,使产妇和其家属不胜其烦。类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似这种情况,都是由于医院或者医护人员将患者的
有关信息透漏给有关商家导致的,这是典型的泄露
患者隐私的行为,无论医院或者医护人员是否得到
了好处(一般都从商家得到了好处),都属于侵犯患
者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总之.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就是表
现为其泄露或者使用患者隐私的行为没有取得患者
或者其家属的同意,其主观上有过错,具体表现为违
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取得了患者或者其家属
的同意,或者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不能认为这种
泄露或者使用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而是实属
于合法行为了。因前者可以认为是患者对自己隐私
权的处分;后者是属于依法办事。例如,我国《艾滋病
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l6条规定:“医疗单位要密
切注意就诊病人,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当立即诊
断、报告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医护人员的报告和
处理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另外,由于“法有限而情无穷”,在没有法律相应
规定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将了解到的患者隐私泄露
出去及作为非诊治目的使用时是否是侵犯患者隐私
权呢?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只要加害人能够或者
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后果,不论其主观上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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