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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中美立法比较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2941下载187次收藏
【摘要】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存在4大关键性问题:范围限定、科学鉴定、赔偿依据、责任承担方式。大
量的事实说明,在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立法上,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上许多发达国也没有合理解决这些。为了更科
学的处理医疗事故、协调医患双方的利益,本文对这4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了中美立法上的异同,指出中美立法
中各自存在的优缺点,在一些敏感、难点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对今后中国医疗事故处理的立法、兼顾医患
双方利益、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赔偿责任;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35—06
comparis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of compe nsation liability of edical accident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a.zeng wan—shan.law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430072
【abstract】there ale usually four problems occurred in the handling process of medical accident:range limitation,
scientific identification,compensation foundation and the way of undertaking responsibility.a lot of facts show that,in the
field of legislation of medical accident,not only in china but also in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world,the problems
ale not dealed with very wel1.in order to handle medical accident more scientifically,and coordinate the benefits of hospital
and patients, this article tries to analyze the related problems in four parts.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explains the
diference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points out the related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 author also gives some
suggestions and discusses on the legislation of medical accident for the benefit of hospital and patients.
【key words】medical accident,ldentification,responsibility of compensation,comparative stuay
在我国。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
维权意识的提高,在人民群众的医疗条件和健康水
平有了明显提高的同时,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各地卫
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纠纷投诉与日俱增。人民法
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大幅上升。医疗纠纷已成
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
国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立法。希望中国能够建
立更加完善、科学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范围的中美立法比较
(一)中国的医疗事故的范围
按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
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4
条将医疗事故分为4级,第4级是造成患者明显人
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按照该规定。医疗事故有以下
特征:一是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
的,即医疗单位。从形式上看,医疗故事是有某一(一
些)医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医患之间的
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
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法人的一
部分来为患者服务。即某一个体的行为与法人内部
其他个体的行为构成一整体为患者服务,所以医务
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
法人行为:二是医疗事故是因为过失引起的。不能把
医疗事故简单的理解成医疗加事故。即认为凡医疗
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只有在医疗过程
中,因有医疗过失而发生的事故才称其为医疗事故;
三是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
的:四是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
件:五是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包括有过错的
[作者简介]曾婉珊(1982一)女,汉,河南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犯罪学。
tel:+86—27—63128790;e—mail:zwsbill1982200o2o03@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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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按《条例》
第33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
故:一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
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是在医疗活动中
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制特殊而发生医疗意
外的:三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
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是无过错输血感
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
不良后果的: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美国的医疗事故的范围
美国将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称为医疗事
故,尽管它的形成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需要提
出可靠的证据。在美国.与中国“医疗事故”相对应的
法律术语是medical malpractice。这词直译成汉语是
“医疗不当”或“医疗过失”.它与我国目前所采“医疗
事故” 的含义相去甚远,它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
(healthcare provide)造成伤害的一般过失,从理论上
讲,它与因不注意而闯红灯造成伤害的过失没什么
不同。由此可见,该定义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医疗
不当的主体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组
织,同时也不限于具有治疗资格的人,只要它提供了
医疗服务。就有可能成为医疗不当的主体;二是医疗
不当是一种过失,不包括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三是
医疗不当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后
果,即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有过失,也不是医疗不
当;四是医疗不当要求主体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如果
主体没有违反义务,即使损害后果非常严重,行为主
体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以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
在美国把医疗事故分成3个等级:a.一等医疗事故,
是治疗和处理的不良后果,它包括由于治疗和处理
过程中,在诊断上或治疗上所发生的不正常情况,也
包括在代理的医疗处理中的不良后果。它着重于不
良后果的本身,而不论其处理过程是什么理由。例如
外科手术的伤口感染、药物过敏反应等;b.二等医疗
事故,是诊断不正确或治疗不当产生的后果,它包括
由于研究或处理,在期望结果与证明结果之间的脱
节而发生新的不正常情况,还包括实现期望结果的
失败;c.三等医疗事故,是指预防和护理不完善的结
果,它包括预防和护理不完善而引起的不正常情况,
它是关于在适当的保健处理的标准下能预见和预防
而不预防所发生的不正常情况。
(三)中关立法比较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关于医疗事
故的范围在立法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1.从主体上看,我国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
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且要求事故是发生
在主体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
可证》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也包括卫生防
疫站、保健站和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县级
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医务人员
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并且依法
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
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但美国医疗不当的主体
就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个人、组织,而且不限于具有
治疗资格的人。只要他提供了医疗服务,就有可能成
为医疗不当的主体。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规定
更为严格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格都是依
法获得的。而且限定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
范围。即依法取得职业许可证或者职业资格的医疗
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
故。美国立法中就未限定医疗过失发生的地点,并未
要求一定是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只要提供了医疗
服务即可
2.从主体的行为角度看,我国规定构成医疗事
故其主体行为必须要有违法性,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美国,过失罪不是指非故意
给对方造成伤害,而是说没有作他应该做的事。在医
患关系中,只要医生没有做,或者做了不该做的事,
即医生有责任和义务但没有履行责任。所谓责任是
指医生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法庭判定医疗责
任是以“医疗标准”(standard of care)为基础的,医
疗标准并不取决于特别优秀的技能和技术,而是和
一般同行所应当共同拥有的知识、技能水平相联系
的,即医生所做的是否和其他大多数医生、医院所做
的一样,所采用的方式是否是大多数医生所采用的
方式 在这个方面,我国和美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
定的。但作者认为美国的规定还是有值得我们借鉴
的地方。我国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只是
规定了一些大的原则,但遇到一例具体病例时,该如
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当一些不良结果的发生,仅
仅是因为医生缺乏经验或未采用其他医生在这种情
况下会用的处理办法造成时,我们仅以其未违反这
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其不存在医疗过失,那么
患者及其家属又怎会服气?又如何来维持公平、正义
呢?所以,在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时,应再考虑在这
种情况下医生所做的是否和其他大多数医生、医院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所做的一样。若是一样的,则说明此种病人无论在哪
都会发生这种结果。即该结果的产生与医生无关系。
否则,也应纳入到医疗事故的范畴内。
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程度。《条例》对构成医疗
事故所所造成的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做出了明确规
定,分4个等级,并由《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做
出了详细罗列,即要求损害达到一定程度。但美国只
要求造成损害后果。不以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必
要条件。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并不要求每一案例只
有严重到构成医疗事故的程度患方才有要求赔偿的
权利,只要医疗行为有差错,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
患者即有权向医疗单位索赔。《条例》的规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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